随着网络科技的大力发展,存在着区别与传统遗嘱形式的“网络遗嘱”,即指在计算机中保存的处理身后事的文件文档,该“网络遗嘱”在司法实践中,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小张的父亲老张于2016年过世,其与母亲孙某、亲姐姐张某就父亲名下的财产发生了继承纠纷依法提起诉讼,小张在庭审过程中提供了父亲老张过世前在电脑文件中有“网络遗嘱“,其内容表示由小张来全部继承老张名下的财产,但是母亲孙某、姐姐张某并不认可该“网络遗嘱”的法律效力,要求依法定继承进行继承老张名下的财产。
本案经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该“网络遗嘱”不具备法定形式,孙某、张某也并不认可该“网络遗嘱”的内容,因此,该“网络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应按照法定继承进行继承老张名下的财产,各三分之一。
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从遗嘱的形式来看,存在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以及录音遗嘱五种,该“网络遗嘱”并不属于法定的五种形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虽然可能系被继承人自行起草,但是因其不具备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包括被继承人的亲笔签名、签署日期,故不能认定为自书遗嘱。
文丨金涛律师 民事业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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