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家兄弟四人向来兄友弟恭,和气有爱,什么事情都喜欢商量着来,就连分家这种大事儿,也是好商好量的,仅是分家协议都签了三份儿。也正是这三份儿分家协议,让四兄弟犯了难,究竟哪份儿有效?应按哪份儿来分?
无奈之下,刘家大哥将三个弟弟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来断一断这段家务事儿。
1990年11月,刘家四兄弟第一次签订分家协议,内容大意为:为了家庭永久和睦相处,经弟兄四人协商,对家中财产及赡养二位老人达成协议如下:一、刘老四分得砖瓦房五间(东),刘二哥分得砖瓦房五间(西),刘老三分得土房四间;二、刘老四和刘二哥二人在1992年春节前各出1500元,共计3000元;三、刘老三应得人2250元,刘大哥应得750元,用以补偿房屋分配的不足部分;四、西院墙由刘二哥负责修建后产权归刘老四所有;五、兄弟四人各出200元作为刘小妹结婚之用。此外协议还约定了赡养父母的相关内容。
1994年左右,四兄弟再次签订协议,内容大意为:一、东边五间房归刘老三所有;二、西边五间房,老人在时归老人用,老人不在时归刘大哥和刘老四所有;三、南边老房归刘二哥所有。此外,协议还约定了赡养老人事宜。
2010年9月,四兄弟第三次签订协议,内容为:现有五间老房,刘大哥和刘老四一人一半,因刘老四需要在院中建房,经协商刘老四同意主动、自愿放弃自己两间半房的继承权,后边五间房归刘大哥所有。刘老四房东最少留2米胡同,南北一样,永远归刘大哥使用,如果将来拆迁,胡同面积归刘老四所有。此外,协议还约定了其他内容。
上述三份协议签订时,刘家兄弟四人均在场并在协议上签字,其父母也均在场并同意协议内容。可兄弟四人都认为他们实际履行的是1994年签订的第二份协议,那么第三份协议是否有效呢?老房5间在父母离世后,是否属于刘大哥?万一刘老四反悔了,刘大哥的权益怎样保障?
于是,便出现了文章开头的情景,刘大哥将弟弟们诉至法院,希望法院直接判决确认老房5间归刘大哥所有。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三份分家协议,均系兄弟四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签订协议时其父母在场并同意协议,故三份协议均为有效。根据1994年的协议,并结合2010年协议内容可知,刘大哥要求确认老房5间归归其所有,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简要评析】
许多所有权确认之诉案件,都是基于分家析产而衍生出来的诉讼。很多案件中,也是以分家析产纠纷为案由进行诉讼,但诉讼请求无外乎就是要求确认房屋几间归谁所有,分家析产协议是否合法有效。本案系典型的由分家析产协议而衍生出来的所有权确认之诉。
【律师建议】
所有权确认之诉与分家析产之诉,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有所区别,所有权确认之诉的举证责任在于原告,要证明诉争的房屋存在、还要证明该房屋系其所有。但在现实中,许多房屋灭失了,重新翻建了房屋。那么翻建行为需要举证。
而分家析产之诉,只需要举证分家析产协议真实存在,符合法律的形式要件即可,不涉及房屋的举证。因此相对而言较容易举证。
因此,即使相同的案例,相同的诉求,根据举证难度的大小也是需要选择不同的案由及诉讼策略。
【福利】
案例出自北京圣伟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饶云峰律师所著《宅基地与集体土地拆迁纠纷法律实务与案例解析》一书。想要此书的粉丝,请私信留言,免费赠送。
饶云峰律师毕业于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从事法律工作近20年,专注于涉及农村宅基地的一切法律问题。曾全程参与“宋庄房讼”案,对宅基地的法律法规、政策有深入的研究;熟悉涉及宅基地的买卖、继承、分家析产等各种纠纷的处理,熟知北京范围内宅基地拆迁的各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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