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护(高空抛物明确责任)

守护“头顶上的安全”:高空抛物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全面梳理

近年来,高空抛物行为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重视、反感甚至痛恨。高空抛物不仅仅是部分公民素质低下、不文明、不良习惯的体现,更是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所以,它不仅仅是道德层面的问题,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进步,它越来越涉及到法律层面的规制问题。本文就和大家聊一聊高空抛物行为可能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问题。

守护“头顶上的安全”:高空抛物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全面梳理

刑事责任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高空抛物罪:“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对于高空抛物行为,有了专门的罪名来打击,针对性更强,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更好。

守护“头顶上的安全”:高空抛物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全面梳理

在高空抛物罪正式列入刑法之前,对于高空抛物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因为高空抛物行为一般危害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完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但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兜底性条款,在实际适用中也会存在局限性。从《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来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起刑点是三年,最高可以判死刑,是很重的罪。这两条同时规定了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根据刑法体系解释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这就要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危险方法”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在社会危害性等方面大体相当。同时根据刑法的谦抑精神和罪刑法定原则,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只能用来打击危害相当大的高空抛物行为,因而就会造成一些高空抛物行为犯罪的“漏网之鱼”。

守护“头顶上的安全”:高空抛物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全面梳理

刑法增加高空抛物罪之后,对于高空抛物行为的犯罪,直接适用该罪名进行打击,不再需要颇费周折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打击。从高空抛物罪的刑罚设置来看,“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可见,高空抛物罪明显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刑轻,因而它的打击面更宽,能够涵盖更多的情节严重的高空抛物行为进入刑法法网。既然高空抛物罪针对的是情节严重但又不是非常严重的高空抛物行为,那么,高空抛物罪会不会致使非常严重的高空抛物行为“逍遥法外”呢?不会。因为刑法关于高空抛物罪的该条第二款规定:“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就是刑法理论上的想象竞合犯,即对于行为人的同一犯罪行为,同时触犯多个罪名的,按照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比如,如果行为人的高空抛物行为,如果主观上具有故意砸死或砸伤楼下某个人的主观意图,而且造成了被害人死亡或重伤的后果,那么,就同时触犯了高空抛物罪和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则按照处罚较重的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守护“头顶上的安全”:高空抛物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全面梳理

2019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高空抛物意见》),对于高空抛物定罪问题进行了明确:“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同时,根据《高空抛物意见》,高空抛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1)多次实施的;(2)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3)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4)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当然,高空抛物如果是过失犯罪,则按照相应的过失犯罪处理。

守护“头顶上的安全”:高空抛物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全面梳理

典型案例

2020年5月17日,广东高院发布涉高空抛物、坠物十大典型案例。比如,其中一个案例:2018年12月22日下午6时许,杨某兴因退还租房押金问题,与其租住的中山市民众镇六百六路149号“天添住宿”房东王某秋产生纠纷。随后,杨某兴为泄私愤,站在上述出租屋四楼阳台处,不顾他人安危,将啤酒瓶、床板、菜刀等物品扔至楼下道路,导致群众围观以及交通阻断。民警到场劝解后,杨某兴继续往楼下扔床垫、餐具等物品,并以自杀、扔煤气罐等方式与民警对峙。直至当晚11时许,民警破门而入将杨某兴抓获。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杨某兴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依法惩处。综合杨某兴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2019年3月21日,判处杨某兴有期徒刑三年。该判决已生效。

守护“头顶上的安全”:高空抛物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全面梳理

从天而降的菜刀

安徽首例高空抛物罪判刑。2020年9月8日16时许,合肥市包河区某店员小张,在店门口准备接待一名来访客户,突然从天而降掉下来一个物体,“啪”的一声砸在了两人的面前,仔细一看才发现满地都是碎冰块。该冰块坠落地距离小张仅有一米左右的距离,可是离小张接待顾客的距离却只有三十多厘米。小张看着眼前的冰块,迅速反应过来有人高空抛物,立即报了警,并且用手机朝楼上录制视频。没想到的是,楼上的人竟然往楼下再丢了两次冰块,砸在地上都是“砰”的一声。等到警方赶到后,通过拍摄的视频发现,抛出冰块的是位于23楼的住户。经查,吴女士在其家中打扫卫生清理冰箱时,为图方便,先后三次将三块长20厘米、厚3厘米的冰块从其居住的23楼窗口扔下,其楼下为人行道,险些砸到楼下行人。包河区法院经审理,以高空抛物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守护“头顶上的安全”:高空抛物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全面梳理

民事责任

高空抛物不仅可能涉及刑事犯罪即高空抛物罪等罪名,生活中经常遇到的是民事侵权。比如,楼下行人被高空抛物砸伤、车辆被砸坏等,就涉及到民事侵权赔偿问题。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在原来《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在侵权责任编中规定了高空抛物的民事责任问题。《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这是《民法典》关于高空抛物民事侵权责任的明确规定。从以上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

守护“头顶上的安全”:高空抛物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全面梳理

第一,法律的态度、立场很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第二,谁抛物谁担责。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第三,可能加害人的补偿义务及举证责任倒置、追偿权。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必须举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否则不能免除补偿义务。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如果查明了真正的、具体的侵权人,则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第四,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第五,公安机关等国家机关的及时调查义务及职责。发生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受害人及周围群众可以及时报警,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有了公安机关的调查,更利于查清侵权人,更利于受害人即被侵权人在民事诉讼维权中的举证。

守护“头顶上的安全”:高空抛物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全面梳理

那么,以前的《侵权责任法》关于高空抛物是如何规定的呢?《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只规定了可能加害人的补偿义务及举证责任倒置。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民法典》关于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规定比《侵权责任法》更为丰富、完善、科学,更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民法典》施行后,《侵权责任法》就废止了,因此,现在应当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典型案例

2017年4月28日18时17分许,原告杨某所有的汽车停放在北京市昌平区昌崔路198号院6号楼1单元南侧路边,适有一块石头从该单元楼上掉落砸在杨某的汽车前风挡玻璃上,致使车窗玻璃破裂。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监控录像显示,从事发地建筑物上坠落的致损石块的归属难以确定,故作为处于6号楼1单元一、二两户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依法对杨某的损害给予补偿。但由于杨某事发时并未将车完全停放在车位内,对此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故对于各被告的相应补偿责任,法院依据实际情况,酌情确定由三十四个被告承担总计80%的补偿责任。部分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守护“头顶上的安全”:高空抛物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全面梳理

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竞合

高空抛物行为如果触犯了高空抛物罪,同时又造成了民事侵权,则既要承担刑事责任,又要承担民事责任,并不能因为承担了刑事责任而免除民事责任。《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当行为人的同一高空抛物行为同时触犯刑法和构成民事侵权的时候,必须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则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守护“头顶上的安全”:高空抛物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全面梳理

行政责任

发生高空抛物行为致人损害,有关主体没有履行相关行政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职责的,或者违反有关行政法律法规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关行政责任。

典型案例

2017年1月7日上午,广东奥新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施工人员邓某某、邓某在万科金域滨江广场13号楼负一层井道内进行电梯安装施工,二人首先拆除了事故发生电梯轿厢顶部的安全防护挡板,之后拆除支撑该安全防护挡板的四根钢管,并对轿厢底部的垃圾进行了清扫。当邓某某、邓某正准备安装轿厢壁的时候,邓某被从高空坠落的水泥预制件砸中头部流血而倒地,经抢救无效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迅速成立事故调查组。调查组出具调查报告认定,广东奥新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区域经理张某某对项目现场安全生产工作负管理责任,其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应负有管理责任。2018年1月19日,佛山市顺德区某某局认定张某某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之规定,依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张某某做出罚款10980元的行政处罚,并向其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随后,张某某不服,以佛山市顺德区某某局为被告诉至顺德区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应予以支持。原告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应予驳回。故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本案一审判决现已生效。

守护“头顶上的安全”:高空抛物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全面梳理

小结

高空抛物是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的现象,关乎每一个人的“头顶上的安全”和切身利益。法律对此并未漠视,而是积极介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高空抛物行为可能涉及到刑事、民事、行政等法律责任问题,不再是简单的、单纯的道德层面的问题。特别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民法典》施行后,国家对高空抛物行为的规制更加全面、有力,充分体现了法治的与时俱进。

#高空抛物##高空##侵权##责任##高空坠物入刑#

守护“头顶上的安全”:高空抛物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全面梳理

作者简介

学法太期,男,1987年出生,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2012年以395分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拥有8年以上的法律工作经历,成长道路坎坷,社会阅历丰富,擅长民事案件办理;涉猎广博,除法律外,对中国传统文化、象棋、太极、期货等领域都有一定研究。

原创文章,作者:QQCETS,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beidanyezhu.com/a/1615.html

(0)
QQCETS的头像QQCETS
上一篇 2024-12-17 21:29:17
下一篇 2024-12-17 21:29:19

相关推荐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

分享本页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