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人纠结的出租残疾人证现象(残疾证挂靠)

有很多网友爆料称,不少残疾人在网上出租自己的残疾人证,寻找公司挂靠。

企业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后,不用其上班,目的就是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令人纠结的出租残疾人证现象

此事一经传播,激起千层浪。

一时间各大纸媒、门户网站、广大网友都在讨论,沸沸扬扬,众说纷纭。

令人纠结的出租残疾人证现象

首先,为什么残疾人证会被出租?

各大媒体争相报道出租残疾人证事件,大家都在剑指用人单位规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逃避社会责任。

这虽是事实,但未免偏颇。

因为在这里有个利益关系和利用价值的问题。

对于社会企业,租用残疾人证可以降低其运营成本。

企业要生存,就必须盈利;而要盈利,就必须要在人才、管理、信息、成本等方面狠下功夫。

而租用残疾人证关涉用人成本与管理。

当然,大多数社会企业秉承“助残扶残”的道德理念,都会自觉承担社会责任。

但个别社会企业却没有给予残疾人劳动者付出劳动、换取劳动报酬和参与社会活动的空间。

究其原因,理由无外乎是:

歧视残疾人劳动者的陈旧观念依然存在;

认为残疾人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会影响企业效益;

与各种残疾种类的残疾人劳动者缺乏沟通或存在沟通障碍,不用他们就可以避免管理工作复杂化;

既拒绝招用残疾人劳动者,又不想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就采取这种“虚假用工”的不良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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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也是这一现象的相关方。

政府相继出台的《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等法律法规,着力帮扶残疾人劳动者,促进就业公平。

设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初衷,是为了形成鼓励残疾人就业、促进社会企业使用残疾人职工的社会氛围,确保残疾人就业权的实现。

但是,也有个别地方政府对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不力,甚至罔顾残疾人就业。

这主要表现在:

不重视残疾人就业工作,在设立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及相关配套方面,认为无关轻重,可有可无;

害怕“影响投资环境”,造成GDP及地方财政收入下降,从而制定一些有损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政府令”;

存有“走关系”、“写纸条”等不利于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的行为;个别地方残联仍“重收金,轻安置”,一味追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增长;

政府相关执法部门缺乏配合,“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监管不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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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当然的利益相关方。

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结果显示,2006年广东省男性16〜59岁、女性16〜54岁的残疾人口有173.45万人,在业79.72万人,在业(已工作或已就业残疾人)率仅占45.96%。适龄残疾人就业情况,使人担忧。

残疾人难就业,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

受自身文化程度、家庭误导等影响,对劳动就业有恐惧感、厌恶感或自卑感;

就业形势严峻,残疾人由于自身原因,在劳动力市场竞争力总体较弱,找到一份合适的工作的确艰难;

部分重度残疾或个别残疾种类(精神、智力等)几乎可以说就业无门。

在这样的情况下,出租残疾人证就可以足不出户,不劳而获,缓解生活的压力,有些残疾人自然是何乐而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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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残疾人证隐患多

从表面看,出租残疾人证似乎是各取所需,公平买卖,相安无事。

但是从内在分析,却存在不少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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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貌似既规避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又降低了用人成本,一举多得。

但由于残疾人不在单位上班,单位对于这个人群的管理处于“真空”状态,容易产生系列问题:如计生问题、安全问题。

对于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更有“吃空饷”的嫌疑,触犯了有关法律法规。

对政府而言。

首先,由于存有规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的行为,给这项工作带来影响,从而给残疾人就业、创业、培训、岗位补贴等相关工作开展带来经费限制;

其次,出租残疾人证凸显执行力度的不足;

最后,极有可能要为上述企业与残疾人之间管理缺失所产生的社会问题而“买单”。部分出租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到退休年龄后,企业不愿再“挂靠”,本来就薄弱的收入来源终止,生活质量重返原点,政府免不了又要“买单”。

对残疾人而言。

由于没有正式参与劳动,无法真正实现会人生价值。

而且,残疾人常年在家,依赖思想加重,造成残疾人家庭生活开支与照顾照料加负。

最后,残疾人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徒有虚名,残疾人得不到应有的权益与保障。往大了说,如果出租残疾人证现象泛滥,社会公众容易认为残疾人投机取巧,高度依赖,从而失去助残扶弱的热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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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情反思与可行性探讨

俗话说:有买才有卖。个别社会企业采取“挂靠”的形式租赁残疾人证,造成用工假象。

残疾人出租残疾人证,不用通过付出劳动换取劳动报酬,领取微薄的“租金”度日。

这种状况暴露出来的,是目前法规政策与现实生活之间存在的差异与漏洞。

社会企业租用残疾人证,其最终目的是应付通过残疾人就业年审,规避依法招用残疾人用工。

但这也不能完全归罪于社会企业,因为在科技迅猛发展的今天,大部分工作岗位都必须要有一定的技能才可胜任。

从大大小小的残疾人招聘会来看,报名问津的残疾人求职者很多,但是真正达到用人单位岗位设置要求的还是少数,这一点我们不可不承认。另外也有个别残疾人求职者高估自己能力,或者提出过高的薪酬待遇等因素,错失就业机会。

令人纠结的出租残疾人证现象

而残疾人出租残疾人证,换取让人们认为微不足道的眼前利益,也不应受到过多责怪。

一些从小致残的残疾人,可能从小就被歧视,就算国家规定九年义务教育,由于世俗的眼光,也影响了他们无心向学,造成他们长大后没有经过系统的学历教育,导致他们难以接受职业技能课程学习。

一些因工作、事故致残的残疾人,由于受到不可逆转的变故,如果得不到良好的引导和自我调节,留给他们的不仅仅是身体上的损伤,更重要的是心理上难以愈合的创伤。这些都需要全社会的帮扶和关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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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如果社会企业和残疾人目前已经处在“富裕阶段”或“小康阶段”,残疾人证出租问题可能不会出现,但如两者仍处“温饱阶段”,这种情况就会发生。

也就是说,社会企业在运作过程中处于起步或面临倒闭,由于资金短缺,就会铤而走险选择这种违规行为,降低用人成本。

相当一部分残疾人由于家庭窘况,从零到有,通过这种无奈的方式,微薄的收入总比没有的好。

在现阶段,如何找出一个制衡点,制止这种扭曲的社会现象发生?

首先,政策研究与颁布要与时俱进。

任何一个国家,任何一部法律,都不会一本天书用到老。

根据不同的国情和发展,应及时作补充与修改。

在列明招用残疾人就业相关的奖励机制、岗位补贴、扶持条件等优惠政策之余,强调租用残疾人证违规行为的处罚制度,立法制止此类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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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完善各类优惠政策制定,实现共赢。

根据统计数据和实际情况,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覆盖面,据情减轻社会企业负担。

目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依据各地社平工资额度制定征收标准的,随着每年各地社平工资的提升,社会企业承受的责任也越来越重,的确要考虑是否降低征收比例或按照当地的最低工资支付标准来征收,并出台制定鼓励残疾人就业及社会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岗位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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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重视残疾人职业能力鉴定工作。

开展各类残疾人职业能力评估,制定职业生涯设计,帮助他们匹配最适合的工作,并出台重度残疾人居家就业等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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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加大残疾人就业年审监督力度。

各级政府要统一助残扶残思想,把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作为考核指标。

劳动监察、税务、工商等部门要大力配合残联工作,对一些使用残疾人证“虚假用工”的社会企业进行残疾人在岗检查,在劳动、社保、税务、工商等年审事项中加强审核内容,配合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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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进一步开展残疾人培训与就业工作。

培养和储备多技能。高素质残疾人人才,使残疾人劳动者增强劳动力市场竞争力;与用人单位共商,以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开发残疾人就业岗位,并做好就业后续跟踪服务和提供职业能力提升等级的培训工作。

针对重度残疾、精神残疾等不适合外出就业的残疾人,开发社区就业、居家就业、网上创业等就业岗位,提供更多的就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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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扩大残疾人就业宣传。

给社会企业及残疾人普及法律法规的严肃性,畅通就业相关的信息枢纽,使供求信息、培训信息、就业个案等网络信息畅通无阻,让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到助残扶残的工作中,共同营造有利于残疾人就业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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