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包养情妇(包养签3千万协议)

婚姻中的第三者一直是很敏感的身份,无法拥有法律认可的身份,还会遭受舆论的讨伐,风险巨大,一旦被曝光极有可能身败名裂。于是有些聪明人想到了通过订立合同的方式,以赠与或借款等方式掩盖包养情妇的事实。他们试图通过法律手段将违法关系合法化,情妇变成了赠与对象、投资对象、合作对象……这种方法真的可行吗?

男子包养情妇,花100万为其购房,被发现后不买了,情妇告上法院

案例故事

2020年,已婚男子王强(化名)与小美自愿订立《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王强自愿借给小美100 万元,用于购买房产,小美必须承诺终身不可恋爱,不可结婚,不可生育。如果小美违反合同,则应当返还借款。如果王强主动提出解除双方特殊关系,则小美有权不归还借款,将该笔借款充抵作精神赔偿款和生活补助款。

同年,小美就看中了一套房子,于是要求王强按照 《借款合同》的约定先行出资50万元作为购房首付款,以小美名义购买该处房产,该房产的按揭余款由王强后续支付。小美答应自愿做王强的情人,如果小美违反承诺,则应退还王强支付的50万元及按揭款。如果王强提出解除与小美的情人关系,则小美有权不退还王强支付的50万元以及按揭款。

可好景不长,还没等到买房,两人的感情就出现了问题。王强的妻子发现了丈夫准备给小美买房,于是大闹离婚,王强只好拒绝替小美支付购房首付及按揭款。小美眼看到手的鸭子飞了,心里忍不下这口气,一纸诉状将王强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王强按照《借款合同》 中的约定支付购房款。

男子包养情妇,花100万为其购房,被发现后不买了,情妇告上法院

那么,身为情人的小美能否要求王强按照合同中的约定支付购房款呢?

本案中,双方的合同虽然用了“借”这个字,但实质上两者并不是正常的借贷关系,因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借货关系是基于自然人之间相互救济目的而产生的资金借贷关系。本案中王强出借给小美100 万元,目的是与小美保持情人关系,而非借贷关系。

男子包养情妇,花100万为其购房,被发现后不买了,情妇告上法院

《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所谓公序良俗原则是指行为的内容及目的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而王强与小美无视我国的婚姻家庭制度和道德规范订立情人合同,欲以金钱来维系、制约双方的情人关系,该合同的内容和目的损害了社会善良风俗,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应属无效行为,该合同自始无效。因此,小美无权请求王强继续履行《借款合同》。

鸟择良木而栖,人择君子而处,心择善良而交。生活虽然离不开物质条件,但为了物质而出卖自由,或是以物质为诱饵哄骗他人,都不是明智的选择。急功近利,不惜违背法律规定,最终只能竹篮打水一场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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