旭光说法(106):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及对合同履行行为的影响
梁旭光团队法务圈 梁旭光团队法务圈 2020-02-07
旭光说法(106)
梁旭光律师
湖北光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
“不可抗力”是法律概念,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一般而言,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以下简称为“肺炎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会导致什么法律后果?因肺炎疫情导致的违约责任都可以免除吗?哪些情形下,肺炎疫情不得作为免除责任之事由呢?本期旭光说法将围绕上述问题为您一一解答。
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
我国《民法总则》第108条第2款、《合同法》第117条第2款皆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能预见”指依据现有技术水平和一般人的认知而不可能预知;“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表明某一事件的发生具有客观必然性,“不能避免”指尽了最大努力仍不能避免事件的发生,“不能克服”指在事件发生后尽了最大努力仍不能克服事件造成的损害后果。①
按照通常理解,不可抗力主要包括自然灾害和社会异常事件,前者指地震、海啸、台风、海浪、洪水、蝗灾、风暴、冰雹、沙尘暴、火山爆发、山体滑坡、雪崩、泥石流等;后者指战争、武装冲突、罢工、劳动力缺乏、骚乱、暴动等。②那么此次肺炎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呢?
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2020年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疫情暴发后,我国多省份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武汉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多个通告,采取多种措施抑制病毒的扩散。这些措施对社会经济生活造成影响,也对合同履行产生了阻却效果。疫情暴发是无可预测的,但仅仅疫情本身是不能达到阻却合同履行效果的,而此时针对疫情的预防及控制措施,才是此次肺炎疫情不可抗力的依据。
二、不可抗力对合同履行产生的一般影响
不可抗力可从程序和实体两方面对合同履行产生影响。
从程序上看,不可抗力是无法行使请求权而导致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理由之一。《民法总则》第194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从实体上看,不可抗力可作为法定免责事由之一。《民法总则》第180条第1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合同法》第117条第1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另外,《合同法》第94条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肺炎疫情虽然属于不可抗力,但并不等于合同主体都可以以此为由主张免于履行合同义务、承担责任甚至随意要求解除合同,不可抗力具体能否作为免责事由,还需结合下述几点对个案进行评判。
三、不可抗力不得作为免责事由之情形
(一)肺炎疫情发生后订立的合同不得援引不可抗力主张免责。
因不可抗力具有不可预见性,因此在肺炎疫情发生后再签订合同,应视为对此情形已经预见,对合同是否能够履行的状态也有预知,此时责任方以不可抗力主张不履行合同义务并要求免责并不能被支持。例如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05)沈民(2)房终字第802号民事判决中认为:“虽然2003年春夏之间我国爆发‘非典’疫情,但新中城公司在与张晓薇签订《协议书》时(2003年5月26日)应当预见‘非典’疫情可能对其正常施工造成影响,但其仍然在《协议书》中约定在2003年9月底将商品房交付张晓薇……表明‘非典’疫情并未对其交付房屋造成影响,故在本案中不能免除新中城公司承担全部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二)迟延履行后才发生肺炎疫情的,不得援引不可抗力主张免除责任。
《合同法》第11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因迟延履行造成的违约责任业已存在,在此之后发生不可抗力,不能以此对之前的违约责任主张免责。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2013)民申字第1632号民事判决中认为:“对于因冬季施工造成的工期顺延的违约责任,仍应由发生不可抗力前负有违约责任的各方当事人按照其违约责任比例承担相应责任。”
(三)“不可抗力”与“合同无法履行”之间无因果联系,不产生免责效果。
依据《合同法》第117条第1款“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不可抗力”与“合同无法履行”之间必须具有因果联系,否则“不可抗力”不能作为免责事由。例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05)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150号民事判决中认为:“不论是‘非典’、禽流感疫情还是市政施工,可能影响的只是宏观的经营环境,对本案借款合同的履行并不产生任何直接、必然的影响,故不应认定为是导致三上诉人违约的原因,因此,三上诉人以不可抗力为由上诉主张减免民事责任,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四)不可抗力未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该条规定解除合同的前提是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且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与不可抗力之间具有因果联系。例如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3)辽审二民抗字第14号民事判决中认为:“因‘非典’疫情和政府有关部门因此而下发的停止野生动物经营的通知,只是对正典公司的部分经营活动造成影响,尚不足以导致其与鹏程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直接’或‘根本’不能履行……故本案不能据此认定为双方合同的解除系不可抗力的原因所致。”
(五)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合同,未尽到通知及证明义务的,不得免责。
《合同法》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该条文规定了不可抗力的通知与证明义务,如当事人未尽到上述义务的不能免责。例如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 (2010)汴民终字第1073号民事判决中认为:“非典疫情并不是对所有合同的履行都有影响,如果不影响合同正常履行,非典就不能被视为不可抗力。教育公司对其主张的三种情形的出现,是否造成在建工程必须全面停工、部分停工或不能以正常效率施工的情况,均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另外,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教育公司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履行了告知义务。对此,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综上所述,此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但并不会全然导致合同责任的免除。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还应当结合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实践经验确定,例如合同应当于肺炎疫情发生前签订,肺炎疫情与合同无法履行之间必须具有因果联系,义务方应尽到及时通知及不可抗力事实证明之义务,义务方不得在延迟履行后援引不可抗力主张免责,更不得以不可抗力为由随便解除合同。
①参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民终1602号民事判决书。
②参见《人民法院案例选》(2012年第2辑 总第80辑),编写人: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判员高尚。
作者 | 刘玉婷 梁旭光
湖北光靓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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