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上账簿失窃后,村会计被控贪污罪、隐匿会计账簿罪获刑。当事人坚持不认罪,5年间不断上诉、申诉,案件经过发回重审、再审,法院先是认定贪污罪不成立,最终宣判当事人无罪。目前,当事人正向组织申请恢复党籍,准备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村会计被指贪污,检察院、纪检委多次调查
徐书立是河南省新乡市平原新区农民,今年54岁。日前,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时,徐书立详细回顾了自己被控贪污、隐匿会计账簿罪的前前后后。
徐书立介绍,2005年至2008年间,他被选为新乡市原阳县(现改为平原新区)原武镇西徐庄村会计。2008年,有村民举报他涉嫌贪污,2009年,原阳县人民检察院介入调查。“检察院调查半年后,形成了调查报告,结论是不存在贪污现象。”
对于原阳县检察院的调查结论,举报人并不满意,再次举报。2011年,在河南省纪委的督办下,平原新区纪工委介入调查,结论同样是徐书立不存在贪污。举报人对此仍不认可,第三次向新乡市纪检委举报。2013年七八月间,新乡市纪检委对徐书立展开调查,最终不了了之。徐书立说,县检察院、市区两级纪检委对一个千把人的村级账目持续调查多年,这在当地是没有过的事,引发村民广泛热议。
账簿丢失后,村会计被控隐匿会计账簿被抓
村上账簿失窃是徐书立被抓的直接原因。
徐书立介绍,2011年下半年的一天上午,平原新区纪工委调查完村上账目后,他开着自己的面包车和时任村支书徐某山去平原新区纪工委取账簿。“其中账本有三本,收支凭证十几本,都装在一个红布袋里,摞在一起有30厘米高,约5斤重。”拿到账簿后,当车行至原武镇汽车站时,徐某山下车回村。“我让村支书将账簿捎回去,他说先放到车上。”
村支书离开后,徐书立开车到县城为自己的小卖铺进货,之后在一家餐馆吃饭。吃完饭后,徐书立发现车上的货物连同账簿都不见了。“我当时就赶到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报案。一位姓邢的干警说,事情他知道了,他会帮我调查。”徐书立说,由于干警没让他进行报案登记,这对他后来的官司非常不利。
当天下午回到村上后,徐书立立即向村支书、村主任汇报了丢失账簿的事,之后又赶到镇政府汇报。2012年2月,原武镇纪委派工作人员娄某某调查徐书立丢失账簿的事,并向镇上作了汇报。
“原以为这件事就这样过去了,没想到几年后,新乡市纪委再次对此事展开调查。”徐书立介绍,2015年7月13日,新乡市纪委要求他提供村上2005年至2008年的会计账簿等资料,由于他无法提供,当年7月14日,当地警方以涉嫌隐匿会计账簿罪将他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
一审因贪污罪、隐匿会计账簿罪被判二年
2015年10月21日,原阳县检察院以徐书立犯贪污罪、隐匿会计账簿罪向原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原阳县检察院指控:2007年至2008年期间,被告人徐书立在担任原阳县原武镇西徐庄村会计期间,利用其领取、发放黄河公铁两用桥占用西徐庄村土地补偿款及附属物赔偿款的职务便利,从原阳县原武镇财税所领取土地补偿款及附属物赔偿款共计1614802元,后私自决定将该款中401974.2元不入村账,除给群众发放各类补偿款354275.5元,被告人徐书立将剩余47698.7元非法占为己有。
2015年7月13日,新乡市纪委在调查原阳县原武镇西徐庄村有关问题时,要求西徐庄村提供2005年至2008年会计账簿等资料,时任西徐庄村会计徐书立拒不提供由其保存的相关会计账簿,2015年7月20日,原阳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在徐书立家中搜出一本西徐庄村会计账簿。
法庭上,徐书立对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有异议,辩称其没有犯罪,剩余的钱用于村里当时办的变压器上了。其辩护人的意见是,徐书立不构成贪污罪,无证据证明徐书立有不交账的情况,建议对徐书立宣告无罪。
2016年6月2日,原阳县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徐书立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以隐匿账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三万元,违法所得47698.7元依法追缴上缴国库。
发回重审后,法院认定贪污罪不成立
一审宣判后,徐书立提出上诉。2016年10月19日,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阳县法院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2016年12月、2017年3月、6月,原阳县法院对此案进行重新审理。法院审理认为,原阳县检察院关于徐书立犯贪污罪的指控,与原阳县检察院反贪局2010年3月12日《关于原阳县原武镇西徐庄村涉嫌经济问题的调查报告》相互矛盾,且不能排除合理性怀疑,得出排他性结论,故公诉机关的该项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2017年8月24日,原阳县法院重审宣判:徐书立犯隐匿会计账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6年12月13日,徐书立被取保候审,实际被羁押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重审宣判后,徐书立仍不服,继续上诉。2017年12月4日,新乡市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徐书立不服,于2018年向新乡市中院提出申诉,同年11月22日被新乡市中院驳回。
河南高院指定再审,村会计被宣告无罪
“我根本没犯罪,所以一直坚持申诉。”2019年,徐书立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认为“一二审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应宣告无罪”。河南省高院审查后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2019年9月26日,河南省高院指令新乡市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
2020年5月,新乡市中院对本案进行再审。再审期间,徐书立及其辩护辩称,公安机关从他家搜出的是现金流水账,并非账簿;多位证人可以证实会计账簿被盗后他报警的事实……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判,改判他无罪。
新乡市检察院检察员出庭意见为,原审认定徐书立隐匿会计账簿的动机存疑,账簿是否被盗现有证据存疑,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该案的情况现已无法再查清,现有证据存在矛盾,负有调查违法违纪和犯罪职能的单位均已调取账簿进行了核查,账簿已无秘密,已无隐匿必要;在徐书立家中搜查出来的红色账本记录的内容较少,没有多少证明力,仅是账簿丢失后一个补充,不能以此得出徐书立有隐匿会计账簿的主观故意,建议法院依法改判。
新乡市中院再审查明:2009年,原阳县检察院调取了西徐庄村2006年至2008年的账目进行核实初查,于2010年3月12日作出调查结论,未发现该村干部存在犯罪行为,但该村吃喝开支较大有违纪现象,建议将此案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2011年6月,原武镇纪工委和平原新区纪工委调取西徐庄村2005年至2008年的账目进行核查,原武镇纪工委经调查发现该村招待费开支过大、账目管理混乱、严重违反财经纪律,于2011年7月20日作出了给予村党支部书记徐某山、村主任徐某乐、会计徐书立党内警告处分的决定。
处分决定宣布后的一天,徐书立开车和村支书徐某山一同去平原新区纪工委按要求领走了该村账簿,之后丢失。当天,徐书立曾报警,但相关人员并未登记;当天下午,徐书立向村支书、村主任及镇上汇报了此事。2012年2月,原武镇纪委娄某某受领导指派调查了徐书立反映的账本丢失情况。
新乡市中院再审认为,原判决认定徐书立的行为构成隐匿会计账簿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2020年7月,新乡市中院判决如下:撤销该院之前的刑事裁定和原阳县法院的一审判决,原审被告人徐书立无罪,已执行的罚金依法予以返还。
当事人:已申请恢复党籍,准备申请国家赔偿
“我被抓后,村民议论纷纷,家人担心吊担,一家人都背上了沉重的思想包袱。”徐书立介绍,入狱后,他在监狱申诉,家人在外面申诉,一路走来,非常不容易。
2017年,徐立书上诉被新乡市中院驳回后,组织向他宣布了党籍被开除的决定。2020年7月,无罪宣判后,徐书立当即向组织提出恢复党籍申请,目前,相关部门正按程序依法办理。至于国家赔偿,徐书立已委托律师,目前正在准备之中。“现在的司法环境越来越好,相信相关部门会给我一个满意的结果。”
华商报记者 陈有谋 编辑 赵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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