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评价岳父杀女婿全家(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谅解书重要)

为什么我的眼里常含泪水,因为我对这片土地爱得深沉。

大家好,我是螃蟹。


如何评价岳父杀女婿全家,女儿开具谅解书改判死缓继承全部家产?

如何评价岳父杀女婿全家,女儿开具谅解书改判死缓继承全部家产?

如何评价岳父杀女婿全家,女儿开具谅解书改判死缓继承全部家产?

由于对案情多少有些疑虑,毕竟现在能看到的都只是单方面的材料,而且并非全文,所以没有第一时间回答或者评价。但就目前在网络上看到的材料而言,确实在法律层面是有一些瑕疵的。以下是我个人的几点看法。

一、谅解书存在明显瑕疵。

1.作为妻子确实可以代表丈夫出具谅解书。且不说作为父亲第一顺序关系的女儿出具对自己父亲的谅解书是否可以做到客观公正合理,只从法律角度考虑,按照《民法典》规定,妻子作为第一顺序的配偶,确实是可以代表丈夫对自己父亲出具谅解书。至于作为妻子,她是否能站在老公的立场做到客观公正合理,这个不是法律考虑的问题,毕竟夫妻双方多次涉及离婚诉讼。

2.作为丧偶儿媳代表公婆出具谅解书,法律效力待定。作为丧偶儿媳,她与公婆二人并无血缘关系,此时要代表公婆向其第一顺序关系的父亲出具谅解书,前提是公婆已无其他亲属,或取得其他亲属同意。很明显,本案中,由于

其他亲属反对,她不能代表公婆谅解她爹。

3.作为被害人女儿的法定代理人代表公婆出具谅解书,法律效力待定。作为被害人女儿的法定代理人,其中可以代表被害人女儿出具谅解书。但其女儿作为第二顺序关系亲属,与其他第二顺序关系亲属享有同等效力。本案中,由于其他亲属反对,其女儿出具的谅解书应该说是无效的。即妻子无法作为女儿的法定代理人代表公婆出具谅解书。

综上所述,在本案被残杀的三人中,只有一位被害人的亲属提出有效谅解,其余两位被害人亲属没有提出效谅解,所以不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条件。

如果负责审判的法官以取得谅解为由,作出从宽处理,在法律层面是存在明显瑕疵的。

二、二审判决书个别表述有违“客观公正合理”原则。

二审判决书写道,在被告的主观恶性方面,该案系发生在特定亲属之间,基于被害人不期而至抢夺孙女,张志军劝阻无效情况下为维护自身及亲人的利益而实施的激情犯罪,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致其犯罪行为的可谴责程度降低,应当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

由于被害人已被残杀,现场又无监控,我实在不知道二审判决书中“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这个说法是怎么得出来的。如果只是依照被告及其亲属的口供得出,那我只能说法官的判决极其不负责任。

被害人有过错,这个事实认定到底是怎么得出来?

还得出“致其犯罪行为的可谴责程度降低”结论,实在是匪夷所思,怪不得大家质疑审判者的专业性。

三、三位被害人财产的继承权。

1.丈夫的财产。丈夫的财产按照《民法典》,可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继承。由于丈夫的父母也同时被杀害,所以其财产由其妻子和被害人女儿共同继承。

除非妻子声明放弃继承权,才有可能由其他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妻子部分的财产。但被害人女儿部分继承的财产,不应被其他人继承。

2.公婆的财产。由于公婆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其中的儿子已被杀人,如果有其他子女可由其他子女继承。如没有,可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即由被害人孙女继承。而妻子作为被害人女儿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在其成年前,代为管理其财产。

所谓的表哥,在本案中并无财产继承权。

综上所述,3位被害人的财产依照《民法典》中继承规定,由其妻子和被害人女儿各自继承。所以财产全部由岳父女儿继承这个说法是有瑕疵的。不是全部由岳父女儿继承,但在被害人女儿成年前,确实是全部财产都由岳父女儿,即妻子管理。

四、被害人女儿的抚养权。

作为被害人女儿的法定代理人,其母亲天然享有抚养权。除非其声明放弃抚养权,或被证明有重大过错,不然其抚养权无法被其他人取得。

五、妻子有没有错。

从目前已经披露的案情来看,由于案发时妻子并不在现场,因此无法得出妻子有重大过错的可能。除非有证据可以证明妻子事先有预谋,或者在事后有重大过错。

而妻子为其父亲出具谅解书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没有效,应不应该出具是另外层面的问题。

法律“论迹不论心”,只要没有证明妻子有犯罪行为,即使其主观上充满恶意,亦不能就此对其进行审判。

最后说法官,法官在案件审判中肯定是有自己考虑的,不能说因为审判不如人意就说法官一定有问题,收受了贿赂。但法官确实应该就审判可能有的一些瑕疵给出自己的一些思考,以避免公众对此产生误解。/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标准的底线,而人性不应只维持在底线。

仓促之间写得有些凌乱,有不对的地方欢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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