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1年的时候,当事人刘先生在广西省柳州市承包了某地区20亩国有工业土地并建造了厂房,刘先生在厂房建造完毕后立刻就向当地行政机关办理了相关手续。2019年8月,县国土资源突然向刘先生下发了《责令限期拆除决定》,该《决定》中认定刘先生的厂房未办理国有土地证,所以该厂房属于违法建筑。刘先生在收到县国土资源局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后,感觉有点摸不着头脑,因为当初建造厂房的时候是当地行政机关通过招商引资的方式从而建造的,且当时行政机关还告知自己不用办理国有土地证,现在怎么就突然将自己的厂房给认定为违建了呢?
刘先生的厂房是否属于违建?
我在了解了刘先生的情况后,首先明确一点的就是该厂房不属于违建,这是为什么呢?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招商引资,一般来说是指地方政府(或地方政府成立的开发区)吸收投资(主要是非本地投资者)的活动。招商引资一度成为各级地方政府的主要工作,并且在各级政府报告和工作计划中出现。招商引资是指地方政府(开发区)以说服投资者受让土地或租赁厂房为主要表现形式的,针对一个地区的投资环境的销售行为。说白了就是一种信赖利益原则的问题,在实践中当个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已产生信赖利益,并且这种信赖利益因其具有正当性而得到保护时,行政机关不得撤销这种信赖利益,而如果撤销就必须补偿其信赖利益损失。在这里,信赖利益保护原则高于法律优先原则,法律优先原则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弱化。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最基本的基本含义就是政府实施行政行为也必须诚实信用。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相对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制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生效的行政许可。违法的行政许可,该撤销的应当予以撤销;但撤销行政许可所维护的公共利益小于不撤销行政许可所保护的相对人利益时,即使是违法作出的许可,也不予撤销。如果因为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使该行政许可事项不再被允许,或者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行政机关在为了公共利益可以依法撤回或变更原行政许可,给行政相对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
刘先生该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
在此,我建议刘先生可以找到当时与行政机关签署的招商引资的文件或者协议,然后通过《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中给付的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的方式,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向上级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但是刘先生一定要注意的是,一般来说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是6个月,行政复议的时效是60天,但是在个别情况下,行政诉讼的起诉时效只有15天,所以刘先生应当在未超过《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中认定的期限里及时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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