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投资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作为老百姓财务管理和资产配置的重要方式,一直深受广大投资者的普遍欢迎,现在已经发展成为证券市场上一类重要的机构投资者。 对于这一与大众密切相关的行业,国家予以充分重视,并于2003年其发展初期即出台《证券投资基金法》,对基金的募集、运作和监管进行规范,保障了行业的规范化、法制化发展。尤其是信托法律关系、强制托管和公开信息披露这三大制度,对于规范基金管理人行为、落实受托人责任、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随着基金业的不断发展变化,法律设计初期的从严管理(管机构、管产品、管高管)规定已逐渐不能适应新形势环境下的实际要求。于是2013年,在基金业蓬勃发展的十年之后,我们又迎来了一次新的机遇,国家对《基金法》进行了一次全方位、大范围的修改和调整,此次调整不仅修改了原公募基金的相关规定,同时还将私募基金一并纳入法律调整范围,实现了我国从半部《基金法》到一部《基金法》的飞跃。

新形势产生的新问题、提出的新要求归纳起来包含以下三个方面:

一、 公募基金发展遭遇瓶颈

1998年我国正规的公募基金管理规模为100亿元,经过4年时间的发展,2002年规模达到1000亿,而在基金法颁布后的5年里,2007年达到3万亿。10年时间增长了300倍,特别是从2006年到2007年一年时间内,基金规模从8500亿增长至3.2万亿,出现爆发式增长,理财观念深入人心。但随后的5年公募基金的发展遭遇瓶颈,基本维持在2.5亿左右,未有突破。与国内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相比,公募基金的发展远远滞后于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和保险资产产品,仅占管理规模的10%。从国际上看,我国基金发展趋势和经济总量表现也不一致。2012年拥有全球1/4的经济总量,而公募基金的占比仅为全球的1.43%。究其原因,在于①业务上同质化低水平竞争,产品名称、投资策略和操作方式均趋同,无差异化产品竞争;②公司治理结构欠缺,人力资本密集但缺乏有效激励机制,导致人才外流;③销售过度依赖商业银行,达到60%以上,销售费用高,客户资源不足。因此,急需放开对公募基金过度严格的管理,放宽行政管制,给予更大发展空间。

二、 私募基金无法可依

2002年私募基金处于更加早期的起步阶段,各方对其发展认识不一致,因此缺乏经验,加以规范的时机尚不成熟。尽管未作规定,但老百姓的投资需求始终存在,于是采取了一些变相式私募基金。如基于相互信任的集中式账户型理财投资,投资者保护力度较弱;或者是注册为公司合伙型,但由于运作管理不便,税收管理成本高而打法律擦边球,不规范运作;或是由于无法律地位而借助信托通道管理基金,支付较高通道费用。

三、 资产管理业务风险不断积聚

随着居民资产管理需求的快速发展,商业银行、信托、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不甘人后,基于其原有客户资源、品牌优势,纷纷通过理财产品、资产管理计划等类似基金的产品来开展资管业务。这些产品的发展对居民财富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法律关系不清楚,投资者、金融机构甚至监管机构都存在不同认识,难以划分权利义务,容易产生纠纷;而不同机构接受不同部门监管,标准不同,容易出现不同产品的监管套利;以及不同资管产品的风险收益不匹配,银行的资金池使得资金和产品的投向多对多,滚动发售,集合运作,容易出现期限错配,而且无法分账经营,使投资者和监管者无法判断资金的具体投向、收益和风险,容易引发集体赎回的恶性风险事件。

随着2008年世界经济危机的爆发,以及我国基金朝着国际多样化发展,特别是近年私募股权投资的乱集资和非法集资等现象,进一步推动了我国基金法修订的迫切要求和出台步伐。

(编辑:思维)

回顾:2013年《新基金法》修法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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