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村委会选举法)

笔者上次对贿选问题进行了探讨后,自然而然想到委托投票的问题,下面简单聊一聊。

什么是委托投票?

委托投票指本人不能亲自出席选举大会进行投票而委托他人代为投票的行为。委托投票制度起初来源于人大选举的有关规定:1979年7月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人大选举法》第35条规定,“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但事先必须经选举委员会认可”。

村“两委”换届中的法律问题(二)之委托投票问题透视

委托是基于个人真实意思的表达

2018年12月29日最新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规定,“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由于法条对委托投票的规定比较简略,在遵循上位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各省(区、市)都是在各自的《村委会选举办法》或《村委会组织法实施办法》里对委托投票进行了不同层面的具体细化。下面简单举几个例子:

A. 在委托投票前置条件上,是否只有在选举期间外出才能委托他人投票?对此大部分省级单位进行了突破,比如江苏省明确:除外出原因外,因健康等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直接投票的,可以委托投票;河北省规定,只要是因故不能到场直接投票的选民,可以委托投票。

B. 在委托方式上,是否一定采取书面方式?对此大部分省级单位明确要求采取书面方式,只是在条款表述上有的设置了兜底条款,如江苏明确“无法及时办理书面委托的,可以采取村具体选举办法认可的形式办理委托投票手续”,湖北则对具体形式进行了明确“通过书信、手机短信(司法实践中是否可视为书面形式有争议)、电子邮件等形式委托”。

C. 在接受委托人数上,最多几人?大多数省级地方要求不得超过3人,有的要求不得超过2人,而吉林等个别省份则规定1个选民只能接受1人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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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地的村委会选举设置的流动票箱

委托投票的功与过

现代社会人口流动性大,广大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常年在外打工,委托投票的制度设计为广大在外村民行使民主权利提供了很大便利,使村委会选举的民意基础更加厚实,客观上也有利于满足《村委会组织法》中“双过半”要求中的“前一个过半”,即“选举村民委员会,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委托投票在一定程度上背离了设计初衷。

A. 怕麻烦的心理导致书面委托存在程序瑕疵。由于需要书面委托,很多原本就“两耳不闻窗外事”的外出人员此刻不愿意寄送委托书,有的选举委员会为了图省事对声称代人投票的选民也没有查验书面委托凭证,造成委托投票在程序上存在瑕疵。

B. 委托投票容易给拉票贿选者以可乘之机。对于存在拉票贿选心思的候选人,这些委托投票者具有很大的诱惑力,有的通过为了收买选票,让卖票者办理委托投票手续,委托买票者的利益相关人代为投票,从而达到操纵选举的目的。

C. “成也萧何败也萧何”,原本为了保障参选率的制度设计,让参选人和组织者都有了偷懒的底气,不愿意在动员村民现场参与上下功夫,表面上参选率都很高,但是实质上真正的参与者却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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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投票给贿选者以可乘之机

委托投票路在何方?

真正发挥好委托投票的制度优势,必须多管齐下,综合施测。一方面,要组建一个称职的工作机构,即村民选举委员会,从政治素质、人员结构、工作流程等方面进行规制。切实发挥好选举委员会在宣传发动、选民登记、选举组织等工作中的作用,尽可能多的让在外选民回村现场投票,对于确实不能直接参加选举的,要按照委托投票的要求,完善好各类手续后方可确认。另一方面,要大力打击拉票贿选等破坏选举的行为,堵塞利用委托投票买卖选票、操纵选举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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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漏洞亟待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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