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法院起诉,法院可以不接收起诉材料吗?法院不立案,怎么办?
经常会收到当事人这样的咨询,说去法院起诉,立案庭的工作人员看了一下他的材料,说“你的案子我们不能收,不能立案”,就将材料直接退还给了当事人,法院这样的做法正确吗?
是不正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 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因此,对于当事人的起诉,法院应该一律接收起诉状,而不是直接退回,当然如果当事人起诉状写的确实有问题,格式不对,那么法院的工作人员应当对此予以释明,让当事人修正后重新提交。
其次,有的当事人问,如果起诉的时候遗漏了案件材料,法院可以不立案吗?不可以,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进行补正,当事人在补正材料以后,法院应当予以立案。
再者,对于法院认为不能立案的案件,法院应当出具相应的不予立案裁定,对于该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相应的法律程序进行救济。
最后,对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诉状、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诉状内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等违法违纪情形,当事人可以向受诉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投诉。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查明事实,并将情况反馈当事人。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们在引申一下,对于行政案件,法院不立案的,当事人还可以进行飞跃起诉,也就是直接向该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这主要规定在《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如果遇到法院不立案,大家知道该怎么办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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