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3月26日,李四通过张三介绍到A公司分包劳务的某项目工地工作,工种为支模具,工资计件按月打入被告银行卡,A公司分别于2020年5月30日、7月22日、8月25日通过跨行转账向李四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转账支付4000元、4000元、4500元。李四和A公司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0年8月9日,李四受伤,前往医院治疗。
2021年3月2日,李四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委作出仲裁裁决:李四与A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A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分析
李四和A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根据李四提交的人员通行证、银行对账单及退税信息可以证实李四在A公司工作,故李四和A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小僧提醒:找工作一定要注意和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实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那也一定要保存好工资记录、或者是公司出入证、工作证等,以免发生争议时没有相应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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