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在办理个人信息违法犯罪案件当中应当重视区分:不同法律范畴当中,个人信息的范围是不同的!
行政违法当中,“泄露公民个人信息”与“非法获取、出售、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这两处 个人信息 的概念和范围是不同的。
“泄露公民个人信息”,依据的是《居民身份证法》;所指公民个人信息是指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违法主体是特殊主体,指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医疗、教育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非法获取、出售、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依据的是《网络安全法》;这里的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违法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个人和组织。
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根据的是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还包括行为人的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各种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
公安行政执法活动的范围非常广泛,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可以影响到每个公民、每个家庭、每个组织,覆盖整个社会。
除了我们常用和熟知的治安管理,户政管理,交通管理,出入境管理,消防和禁毒管理等行政管理执法工作之外。近年来随着《反恐怖主义法》,《网络安全法》,《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公安执法的内容大幅度增加。机构改革后,公安行政执法的职责也做了较大的调整。机构改革后,公安行政执法的职责也做了较大的调整。
2020年8月,公安部根据新情况修订出台了《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对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涉及到的783种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使用进行了规范。并且编写了《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名称释义与实务指南》一书,对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进行了详细而全面的阐述。
该书密切结合公安执法实践,针对公安民警在办理行政案件当中应当把握的行为认定、违法犯罪界限、具体操作规范等问题,以及执法办案中容易导致失误的疑难问题,通过实务问题形式予以解答,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指导性。
这个系列文章,就是我们在最常用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居民身份证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禁毒法》《出入境管理法》这些法律之外,其他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一些由公安机关管理的违法行为进行释义和实务阐述。方便大家在工作之余的一些碎片时间进行学习,提供参考。
泄露公民个人信息
【概念及行为特征】
泄露公民个人信息,是指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泄露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1)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居民身份证的管理制度和公民个人隐私权。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泄露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居民身份证法》第13条第2款规定,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3)本行为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4)本行为在主观方面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处罚及其法律依据】
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第19条第1款的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泄露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第19条第2款的规定,单位有第1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实务问题】
本行为如何适用法律?
对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处罚,法律依据适用《居民身份证法》第19条第1款;对单位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法律依据适用《居民身份证法》第19条第2款。
非法获取、出售、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概念及行为特征】
非法获取、出售、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是指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1)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民个人信息。依据的是《网络安全法》第76条第5项的规定,这里的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根据《网络安全法》第44条的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具体表现为:①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关政府部门在履职过程中需要获取个人信息的,应当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关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过程中需要收集个人信息的,应经被收集者同意,并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其他不特定主体不得通过技术手段从他人计算机或存储介质等中窃取,或者通过非法购买等方式获取个人信息。②非法出售、非法提供个人信息。未经个人同意,向他人出售或者通过传输、公开等方式将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的,都构成非法出售、非法提供个人信息的行为。对上述违法行为,《刑法》已经规定了构成犯罪的标准,如实施上述行为,符合《刑法》第253条之一规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要件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本行为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个人和组织。
【处罚及其法律依据】
根据《网络安全法》第64条第2款的规定,违反本法第44条的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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