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经办业务工作流程
(乡镇版)
**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服务中心(翻印)
二〇二一年一月
此手册仅供乡镇劳动保障窗口操作人员工作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目 录
一 参保登记工作流程
二 个人账户基本信息修改工作流程
三 缴费人员暂停续保工作流程
四 待遇人员暂停续发工作流程
五 参保终止工作流程
六 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工作流程
七 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工作流程
八 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工作流程
九 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工作流程
十 养老金待遇稽核工作流程
一、 参保登记工作流程
一、业务描述
经办机构按户籍所在地,为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二、工作流程
(一)参保申请受理
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需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应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保申请,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信息采集表》(以下简称《参保表》)。
(二)参保信息上报
村(居)委会协办员负责检查登记人员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在符合条件的《参保表》上签字、加盖村(居)委会公章,并将《参保表》、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材料,于参保人申请参保的当月上报乡镇(街道)社保站。
乡镇(街道)社保站经办人员对相关材料进行核对,在村(居)委会申报的15个工作日内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业务信息系统,在《参保表》上签字、加盖公章,并将《参保表》、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材料一并上报县(市区)经办机构。
(三)参保信息审核
县(市区)经办机构参保管理岗位在乡镇(街道)社保站上报后的15个工作日内对登记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可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等信息库进行信息比对),对有效信息进行审核确认,并将审核后错误的参保信息反馈给乡镇(街道)社保站。
(四)资料存档
县(市区)经办机构参保管理岗位将《参保表》及参保人相关资料整理存档。
三、核心提示
参保居民本人也可直接到乡镇(街道)社保站或县(市区)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四、附件
1、参保登记工作流程图
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信息采集表》
附件1 参保登记工作流程图
开始
参保申请受理
参保信息上报
参保信息审核
资料存档
结束
错误信反馈及处理
附件二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信息采集表
二、 个人账户基本信息修改工作流程
一、业务描述
县(市区)经办机构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错误基本信息进行修改并确认。
二、工作流程
(一)申报受理
乡镇(街道)社保站受理村(居)委会上报的以下资料:
1、参保人员填报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本信息修改申请书》;
2、变更信息相对应的证件、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残疾人证等。
(二)信息录入
乡镇(街道)社保站于受理村(居)委会申报的当月审查上述资料,将确需修改的信息通过单独录入或批量导入的方式录入业务信息系统,同时将变更所需的证明资料复印件或扫描件报送至县(市区)经办机构。
(三)信息修改审核
县(市区)经办机构个人账户管理岗位每月定期审核乡镇(街道)社保站申报的信息,对确须修改的信息,办理个人账户信息修改审核;对不符合修改要求的信息,不予审核通过,并反馈至乡镇(街道)社保站。乡镇(街道)社保站对未通过审核的人员信息进行核实处理。
(四)资料存档
县(市区)经办机构个人账户管理岗位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本信息修改申请书》及证明资料复印件存档。
三、核心提示
1、参保居民可直接到乡镇(街道)社保站或县级经办机构办理个人账户信息修改手续。
2、修改姓名、身份证号码等涉及社保卡(存折)开户信息的,须注销此人银行账户后方可进行信息修改。
3、修改出生年月与身份证号不一致的,须向省中心报送信息修改依据(如身份证复印件),赋予特殊个人信息修改权限进行修改。
4、参保人员户口性质变化的,经办机构直接修改户口信息,不再办理省内关系转移手续。
四、附件
1、个人账户基本信息修改工作流程图
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本信息修改申请书》
附件1 个人账户基本信息修改工作流程图
附件2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本信息修改申请书
三、 缴费人员暂停续保工作流程
一、业务描述
经办机构根据参保缴费人员被判刑、重复参保(同一时段参加职保和居保)、本人意愿等情况,为其办理参保暂停手续;待其符合参保条件且愿意参保时,为其办理续保手续。
工作流程
(一)受理
乡镇(街道)社保站受理村(居)委会申报的以下办理缴费人员暂停业务所需资料:
1、缴费人员填报的《暂停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申请书》;
2、被判刑人员的刑事判决书;
3、重复参保人员的职保缴费证明(证明已在职保缴费);
4、其他资料。
乡镇(街道)社保站受理村(居)委会申报的以下办理缴费暂停人员续保业务所需资料:
1、缴费暂停人员填报的《恢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申请书》;
2、刑满释放人员的刑满释放证;
3、职保缴费证明(证明未在职保缴费);
4、其他资料。
(二)信息录入
乡镇(街道)社保站于受理村(居)委会申报的当月审查上述资料,通过业务信息系统或电子表格(暂停和续保需分别制作电子表格),向县(市区)经办机构参保管理岗位申报暂停人员名单、向个人账户管理岗位申报续保人员名单,并附村(居)委会的申报资料(纸质或扫描件)。
(三)办理
县(市区)经办机构参保管理岗位在乡镇(街道)社保站申报的15个工作日内审核暂停申请资料,对确需办理暂停手续的即时办理;对不能办理暂停手续的,说明理由,并告之乡镇(街道)社保站;个人账户岗位在乡镇(街道)社保站申报的15日内审核续保申请资料,对确需办理续保手续的即时办理;对不能办理续保手续的,说明理由,并告之乡镇(街道)社保站。
(四)资料存档
县(市区)经办机构参保管理岗位、个人账户管理岗位和乡镇(街道)社保站分别将村(居)委会的申报资料存档。
核心提示
1、缴费人员可直接到县(市区)经办机构办理暂停、续保手续。
县(市区)经办机构可根据重复参保数据比对情况直接办理缴费人员的暂停、续保手续。
四、附件
1、缴费人员暂停续保工作流程图
《暂停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申请书》《恢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申请书》缴费人员暂停\续保申报表
附件1 缴费人员暂停续保工作流程图
附件2
暂停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申请书
附件3
恢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申请书
附件4
缴费人员暂停申报表
缴费人员续保申报表
四、 待遇人员暂停续发工作流程
一、业务描述
领取待遇人员疑似重复享受待遇(同时享受居保和职保待遇,下同)、未按时进行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和被判刑的,经办机构办理其待遇暂停手续;经核实符合领取待遇条件或待其又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办理其待遇续发手续。
二、工作流程
申报受理
乡镇(街道)社保站受理村(居)委会申报以下办理待遇人员暂停业务所需资料:
1、被判刑人员的刑事判决书;
2、未按时进行待遇领取资格认证资料(各地自行制定);
3、其他资料。
乡镇(街道)社保站受理村(居)委会申报以下办理待遇暂停人员续发业务所需资料:
刑满释放人员的刑满释放证;待遇领取资格认证资料;
3、其他资料。
(二)信息录入
乡镇(街道)社保站经办人员于受理村(居)委会申报的当月审查上述资料,通过业务信息系统或电子表格(暂停和续发需分别制作),向县(市区)经办机构待遇管理岗位分别申报待遇暂停、续发人员名单,并附村(居)委会的申报资料(纸质或扫描件)。
(三)办理
县(市区)经办机构待遇管理岗位在乡镇(街道)社保站申报的15个工作日内,审核待遇人员暂停或续发资料,对确需办理暂停或续发手续的即时办理;对不能办理的,说明理由,并告之乡镇(街道)社保站。
县(市区)经办机构待遇管理岗位对疑似重复享受待遇人员直接办理暂停手续;经核实后,确属重复享受待遇的,按《参保终止工作流程》办理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业务;不属重复享受待遇的,直接办理待遇续发手续。
(四)资料存档
县(市区)经办机构待遇管理岗位、乡镇(街道)社保站分别将村(居)委会的申报资料存档。
三、核心提示
1、村(居)民委员会协办员要准确、全面收集相关信息报送乡镇(街道)社保站。
2、对暂停领取待遇人员,必须在年内将相关情况核实清楚,做到该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应办理终止,该续发待遇的要办理待遇续发手续。
四、附件
1、待遇人员暂停续发工作流程图
2、待遇人员暂停\续发申报表
附件1
待遇人员暂停续发工作流程图
附件2
待遇人员暂停申报表
待遇人员续发申报表
五、 参保终止工作流程
一、业务描述
参保人员出现死亡、出国(境)定居或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经办机构终止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二、工作流程
(一)申报
村(居)委会协办员应分以下几种情况按月将相关表格和证明材料上报乡镇(街道)社保站。乡镇(街道)社保站在接到村(居)委会协办员申报的5个工作日内将参保终止申报信息录入业务信息系统,并将所附纸质表格和证明资料上报县(市区)经办机构。
1、参保人员死亡的,村(居)委会协办员应通知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到村(居)委会提出参保终止申请,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终止申报表》(以下简称《终止申报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医院出具的参保人员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非火化区除外),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2)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或公安机关及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等;
(3)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余额无法通过参保人员原银行账户支取的,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需另外提供可以支取个人账户余额的银行账户信息。
2、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并丧失国籍的,应携带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国(境)定居证明材料,到村(居)委会提出参保终止申请,填写《终止申报表》。
3、参保人员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应携带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证明材料,到村(居)委会提出参保终止申请,填写《终止申报表》。
(二)办理
县(市区)经办机构个人账户管理岗位在乡镇(街道)社保站申报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审核申报资料,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审核通过;对符合条件的,在《终止登记表》上签字,加盖公章,并在业务信息系统中终止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打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返还结算单》(以下简称《个人账户返还结算单》),按以下情况处理:
1、对需支付个人账户资金的,个人账户管理岗位整理《终止申报表》和《个人账户返还结算单》等相关资料交财务管理岗位做后续支付业务。
对需追回多发养老金的,个人账户管理岗位整理《终止申报表》和《个人账户返还结算单》等相关资料交稽核岗位做后续稽核业务。
对既需支付个人账户资金,又需追回多发养老金的,可先行抵扣,抵扣后,需支付个人账户余额的,按本业务环节第1点处理;需追回多发养老金的,按本业务环节第2点处理。财务岗位须按收支两条线的原则进行账务处理。
(三)资料存档
县(市区)经办机构财务管理岗位将《终止申报表》、《个人账户返还结算单》、办理参保终止的证明材料等资料存档。
三、核心提示
1、村(居)民委员会协办员要准确、全面掌握情况,并将信息报送乡镇(街道)社保站。
2、参保人员或乡镇、村组协办员可直接到县(市区)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终止手续。
四、附件
1、参保终止工作流程图
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终止申报表
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返还结算单
附件1
参保终止工作流程图
开 始
结 束
审查资料
申 报
不予审核通过
资料存档
办理参保终止
不符合条件
符合条件
附件2
乡镇(街道)经办员: 村(居)民小组联络员: 联系电话:
附件3
六、 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工作流程
一、业务描述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出现省内跨县(市区)转移户籍的,相关县(市区)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手续。
二、工作流程
(一)受理
转入地县(市区)经办机构个人账户管理岗位受理、审查乡镇(街道)社保站经办人员、村(居)民委员会协办员或参保人员本人(以下统称申请人)提交的以下资料:
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
2、户籍证明资料;
申请人提供的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当面告知不受理的原因。
(二)办理
转入地县(市区)经办机构个人账户管理岗位在受理申请人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向转出地经办机构发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收函》;转出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收函》15个工作日内办理转出手续。
转入地经办机构个人账户管理岗位在转出地经办机构办理转出手续后的5个工作日内,登录信息系统,查找该转入人员并比对个人账户信息,经比对确认一致,办理转入。比对有误的,在信息系统中不予确认,并通知转出地经办机构取消转出手续。
(三)资料存档
县(市区)经办机构个人账户管理岗位整理相关资料存档。
三、核心提示
1、对已领取待遇人员不再办理关系转移手续。
2、转出地经办机构必须处理完结参保人员关系转移前所有业务,才能办理关系转出。对未按时办理省内转移手续的,办理转出时间应按当前系统记录的业务终结时间作为转出时间。
3、转入地和转出地的基金结算代理银行不一致且转入地未实现跨行办理业务的,转出地办理转出前,应将转移人员的银行账户进行销户(使用业务信息系统“人员银行账号信息删除”功能处理)。
4、省内转移,只转关系,不转基金。关系转移的个人账户基金由省中心统一在次年结算。
四、附件
1、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工作流程图
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
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收函》
附件1
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工作流程图
开始
转入地经办机构受理申请人申请
转入地经办机构向转出地经办机构发函
转出地经办机构办理
省内转出
转人地经办机构办理
省内转入
结束
资料存档
附件2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
附件3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收函
县(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以上人员户籍已转移到我县(市区),同意接收以上 位参保人员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经办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注:该接收函有效期1个月
七、 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工作流程
业务描述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出现跨省转移户籍的,相关县(市区)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手续。
二、工作流程
(一)受理
转入地县(市区)经办机构个人账户管理岗位工作人员受理并审查乡镇(街道)社保站经办员、村组协办员、参保人员(以下统称申请人)提交的以下资料:
1、《参保表》;
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
3、户籍关系转移证明资料;
4、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因申请人提供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当面告知不受理的原因。
(二)办理
转入地县(市区)经办机构复核无误后,向转出地县(市区)经办机构寄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以下简称《接收函》)和户籍关系转移证明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转出地县经办机构接到《接收函》和相关材料后,对申请转移人员相关信息进行核实,符合转移规定的,办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结息业务,打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并于次月通过代理银行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划拨至转入地县级经办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将《审批表》寄送转入地县级经办机构。
转入地县级经办机构收到《审批表》,确认转入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足额到账后,将参保、转移信息录入信息系统,为转入人员建立、记录个人账户,并通过乡镇(街道)社保站或村(居)委会告知转入人员。
(三)资料存档
县(市区)经办机构个人账户管理岗位整理相关资料存档。
三、核心提示
1、参保人员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继续在原参保地领取待遇,待遇领取资格核对工作由户籍迁入地经办机构协助完成。
2、已经在转出地完成当年度缴费的人员,在转入地不再缴纳当年保费。
四、附件
1、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工作流程图
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
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
4、《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审批表》
附件1 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工作流程图
八、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工作流程
1、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25号)和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实施方案》的通知(湘人社发〔2014〕30号)执行。
2、参保人员在省内进行制度衔接的,县级经办机构只在信息系统内转移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信息,不转移基金。应转移的个人账户基金由省中心在次年统一进行结算。
九、 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工作流程
一、业务内容
县(市区)经办机构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办理失地缴费补助手续。
二、工作流程
(一)参保登记
1、未参加城乡居保的被征地农民自愿选择参保的,乡镇(街道)社保站按《参保登记工作流程》,凭当地人社部门盖章认定的被征地农民身份证明资料和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为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在业务信息系统中做好“被征地农民”身份标识。
2、已经参加城乡居保的被征地农民,自愿选择继续参加城乡居保的,乡镇(街道)社保站根据当地人社部门盖章认定的被征地农民身份证明资料,在业务信息系统中对其做好“被征地农民”身份标识。
3、县(市区)经办机构对乡镇的登记情况进行审核确认。
(二)核定应补贴金额
县(市区)经办机构根据已经参保登记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核定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资金总额。
(三)申报
县(市区)经办机构征缴岗位根据被征地农民的缴费情况生成《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申报表》,由财务管理岗位报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送财政部门申请资金。
(四)对账
县(市区)经办机构财务管理岗位与同级财政对账,确认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资金到账后,凭财政部门加盖印章的《银行进账单》复印件和《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申报表》,在业务信息系统中做财务到款登记,将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记入个人账户。待遇管理岗位对已经领取待遇人员从补贴资金到账次月开始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
(五)资料存档
财务管理岗位将《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申报表》和《银行进账单》作为财务原始凭证存档。
三、核心提示
1、被征地的参保缴费人员只有在本人已完成当年度个人缴费后才能享受缴费补贴。
2、已领取待遇的参保人员无需缴费,其被征地缴费补贴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被征地的参保缴费人员的缴费补贴按当地政策规定一次性或从被征地当年起逐年均等划入其个人账户(每年划入的金额=缴费补贴金额÷缴费补贴年限)。距离待遇领取年龄的年限小于缴费补贴年限的被征地农民,到待遇领取年龄时应享受的缴费补贴尚未全部划入个人账户的,则在到达待遇领取年龄前一个月内将剩余的缴费补贴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
3、被征地农民的征地缴费补贴对应的年限不得早于被征地当年,被征地农民缴纳被征地以前年度保费的,不能享受征地缴费补贴。
4、被征地农民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余额可以依法继承。原核定的缴费补贴尚未全部划入个人账户的,县(市区)经办机构征缴岗位应核算未划入数额,并视具体情况商有关部门处理。
5、按湘政办发[2014]31号方案二处理缴费补贴的,代发业务流程另行制定。
五、附件
1、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工作流程图
2、《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申请表》
附件1
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工作流程图
开 始
参保登记\身份标识
核定待补贴资金总额
根据实际缴费人数申报缴费补贴
对账
资料存档
结束
附件2
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申请表
注:补贴类型为“一次性补贴”或“按年补贴”,按年补贴的请注明补贴年限是第几年。
十、 养老金待遇稽核工作流程
一、业务描述
县(市区)经办机构对多发的养老金待遇进行稽核退回、冲销支出处理。
二、工作流程
(一)资料审核
县(市区)经办机构稽核审计岗位审核个人账户管理岗位移交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参保终止申报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返还结算单》等相关资料,对确需退回多发养老金待遇的,要核实多发退款金额。
(二)稽核退款登记审核
县(市区)经办机构稽核审计岗位或待遇核发岗位根据多发退款金额实际到账情况,在系统中进行稽核退款登记和审核,生成《稽核退款登记单》交财务管理岗位。
(三)财务到款登记
县(市区)经办机构财务管理岗位根据《稽核退款登记单》和多发退款的《银行进账单》,做财务到款登记。
(四)资料存档
县(市区)经办机构财务管理岗位将多发退款的《稽核退款登记单》和《银行进账单》作为财务原始凭证整理存档。
三、核心提示
1、应稽核金额由系统根据参保终止时间自动计算,但需经办机构做好稽核退款登记以后,才产生稽核退款业务单据。对不需参保终止但需做稽核退款的,可以进行手工稽核退款登记。
2、退款金额须分类(如基础养老金、利息等)进行登记。
四、附件
1、养老金待遇稽核工作流程图
2、《稽核退款登记单》
附件1
养老金待遇稽核工作流程图
开始
稽核退款资料审核
财务到款登记
结束
资料存档
稽核退款登记审核
附件2
稽核退款登记单
业务号: 单位:元
经办人: 经办时间: 打印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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