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10月即将到来

有一大波新规、政策将实施

快来看看都有哪些

↓↓↓

10月1日起,河北省将进一步完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规范天然气价格政策

日前,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天然气价格政策的通知》。自今年10月1日起,天然气转供代输价格按照输气管道长度每10公里0.01元/立方米的原则核定,且整条管道核定终端价格控制在上一级省内短途管输价格30%以内,最高不超过0.06元/立方米。对没有实质性管网投入或不需要提供输气服务的加价,要予以取消。

(上下滑动查看更多内容↓↓↓)

加强省内短途管输价格监管。省内短途管输是指省内跨县域的管道运输。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不断完善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形成机制,合理制定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省内短途管输价格由省统一管理,每3年校核一次,管输企业要按规定每年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投资、收入、成本及输气量等信息和材料。逾期不报而又超过校核期的管输价格(含气化服务价格)将自动失效。

明确转供代输环节价格政策。转供代输是指本区域内(县域)省内短途管道与城镇配气管网之间不同企业的天然气转售代售输气行为,是区域内城镇配气环节的组成部分。转供代输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原则上由各市统一管理。各地要严格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相关要求,切实减少供气环节,从严审核转供代输价格。转供代输环节原则上不超过三级,未获得立项批复或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转供代输管道不得擅自定价和收费。

完善价格联动及配气价格形成机制。2021年底前,凡是通天然气的市、县均要建立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做到市县全覆盖。各市县要按照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配气价格形成机制,将与配气业务相关的投入、成本等因素,纳入配气价格统筹考虑,取消一切不合理收费。设区市范围内,跨县(市、区)的城镇燃气企业配气价格授权设区市统一管辖。

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管理。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配套建设规划红线内的燃气工程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燃气工程安装收费范围仅限于建筑区划红线内产权属于用户的资产,收费标准原则上由市场竞争形成。燃气工程安装企业要在显著位置标明收费标准和价格构成,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确定收费标准,不得有价格欺诈、暴利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各地可通过成本调查、公布指导性标准等形式规范企业收费行为,防控无序竞争和价格过度上涨。

明确居民生活用气范围和价格。居民生活用气是指城乡居民家庭住宅(含独立采暖),以及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养老福利机构等生活用气,不包括集中供热用气,按现行居民用气价格政策执行。对城乡居民生活用气中的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养老福利机构等执行居民用气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气价水平按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一档、二档气价平均水平执行。

居民“煤改气”采暖用气和居民日常生活用气,一律执行居民生活用气价格。农村居民“煤改气”采暖用气价格执行阶梯气价一档标准。有条件的地方,对居民“煤改气”采暖用气可探索单独制定阶梯价格政策。上游气源和下游供气企业均不得以居民气量不足等名义擅自限供、停供、减供或提高价格,要确保居民用气充足供应价格稳定。

《京津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0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有效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切实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北京市税务局、天津市税务局、河北省税务局联合制定了《京津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并于8月26日对外发布。

(上下滑动查看更多内容↓↓↓)

裁量基准规范了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发票及票证管理、纳税担保共7类53项税务违法行为。在处罚标准的设置上,以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划分裁量阶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公布)、《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公布)、《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第48号修改)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设定了裁量标准。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各级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适用该裁量基准;对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与裁量基准规定的相应处罚幅度不一致的,应当经过集体审议决定。该裁量基准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以下是全国性新规

一起来看

↓↓↓

住房租赁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来了

财政部、税务总局、住建部等三部门发布《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公告》明确,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上述简易计税方法并进行预缴的,减按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新规施行:减少数据无序收集和违规滥用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发布《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规定》倡导,汽车数据处理者在开展汽车数据处理活动中坚持“车内处理”、“默认不收集”、“精度范围适用”、“脱敏处理”等原则,减少对汽车数据的无序收集和违规滥用。《规定》明确,汽车数据处理者应当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责任,充分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开展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汽车数据处理者应当通过显著方式告知个人相关信息,取得个人同意或者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农村生活垃圾严禁露天堆放和焚烧!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公告,批准《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和处理技术标准》为国家标准,自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标准》指出,农村生活垃圾严禁露天堆放、露天焚烧,严禁向河、湖、 池塘等水域倾倒垃圾,不应将未经分类的农村生活垃圾作为建筑回填土用于道路路基和房屋基础建设。农业生产废弃物、建筑垃圾不宜混入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系统;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严禁混入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系统。《标准》明确,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的技术选择应以本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自然条件为基础,结合技术水平、垃圾量和种类合理确定,应做到技术成熟、经济合理、便于运行、保护环境。

免征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有调整!

工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免征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10月1日起,免征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有如下调整: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纯电动续驶里程应满足有条件的等效全电里程调整为不低于43公里。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电量保持模式试验的燃料消耗量(不含电能转化的燃料消耗量)与《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GB 19578-2021)中车型对应的燃料消耗量限值相比应当小于70%;电量消耗模式试验的电能消耗量应小于电能消耗量目标值的135%。此外,免征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的其他技术要求继续适用第172号规定。

新版《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等两项管理办法施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1年第1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修订的重点内容包括: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简化境外上市证明文件、检验报告等注册备案资料要求,对于未在境外上市的创新医疗器械,不再需要提交境外上市证明文件,鼓励创新产品尽快在我国上市。优化科学高效的审评审批程序。调整了医疗器械临床评价的相关要求,明确免于提交临床评价资料的情形以及临床试验审批默示许可的要求。落实医疗器械注册备案管理各环节责任,强化医疗器械注册受理、审评、体系核查等各环节的衔接,着力提高医疗器械注册备案工作效率等。

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实行“全国通办”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发布公告,自2021年10月1日起,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实行“全国通办”,船舶可根据实际需求选择在全国任意靠泊地到港接受审核;同时船舶临时审核发证可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申办《临时安全管理证书》的,不再进行现场查验,发证时间压缩为1个工作日。

航区划分施行新规则!

经交通运输部批准,中国海事局发布《航区划分规则(2021)》,规定了海上水域、内河水域和青海湖水域的航区划分标准和程序,公布了已划分水域的航区等级,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规则》由通则、航区划分标准、已划分的主要航区等级共3章和附录组成,整合了原散落在国内航行海船、内河船舶和青海湖船舶技术法规中关于航区划分的内容,并补充海上航区的划分标准,完善申报程序和申报要求。

一大批国家标准开始实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一批国家标准公告,包括《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标准》、《高速磁浮交通设计标准》、《钢框架内填墙板结构技术标准》、《早期推定混凝土强度试验方法标准》、《装配式内装修技术标准》、《历史建筑数字化技术标准》、《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技术标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防渗系统工程技术标准》、《公共广播系统工程技术标准》、《室外排水设计标准》、《建筑金属板围护系统检测鉴定及加固技术标准》、《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和处理技术标准》、《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规划标准》、《煤化工工程设计防火标准》、《城市客运交通枢纽设计标准》,以上国家标准均自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

来源:河北新闻网、中国政府网

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点分享

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点收藏

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原创文章,作者:SUTHRX,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beidanyezhu.com/a/14250.html

(0)
SUTHRX的头像SUTHRX
上一篇 2024-12-17 21:51:25
下一篇 2024-12-17 21:51:27

相关推荐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

分享本页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