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强奸男)

刑法:强奸罪是指男人强奸女人,那么,女人强奸男人是否构成犯罪

最近看到有网友提问:法律定义男对女才算强奸,那么,男人如果被女人强奸了,女人犯罪么?

强奸罪的犯罪主体及对象

其实,这个问题涉及的是刑法关于强奸罪的犯罪主体及对象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因此,强奸罪的犯罪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男子(一般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是16周岁;强奸罪的刑事责任年龄是14周岁;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年龄已经下调到12周岁,但必须是后果严重、情节恶劣且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犯罪对象是妇女(14周岁以上的女子);奸淫幼女(不满14周岁)的,以强奸罪定罪从重处罚。因此,一般只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男子才能成为强奸罪的正犯,女子不能成为强奸罪的正犯,但如果女子帮助男子实施强奸罪的,则可能构成强奸罪的共犯。

刑法:强奸罪是指男人强奸女人,那么,女人强奸男人是否构成犯罪

女子强奸男子,不构成强奸罪

从目前我国刑法规定来看,强奸罪的犯罪对象只包括女子,并未包括男子。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即犯罪行为的界定、种类、构成条件和刑罚处罚的种类、幅度,均事先由刑事法律加以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女子强奸男子,就不能构成强奸罪。这一方面是法律的明文规定,另一方面也是我国几千年的传统文化、观念的影响,提到强奸,大多数人首先想到的是男子强奸女子,而不会想到女子强奸男子。换言之,男子强奸女子是大概率事件,而女子强奸男子是小概率事件。另外,结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此为《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加的罪名】的规定来看,“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些罪名,都体现了我国刑法对女性性自主权的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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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强奸男子的现象客观存在

根据媒体报道及相关案例,随着社会的发展,现实中也出现了一些女子强奸男子的现象。但是,刑法并未将女子强奸男子的行为纳入强奸罪的打击范围,自有其考量。笔者认为,其一,女子强奸男子的行为并未上升到需要用刑法专门设立罪名予以打击的程度。其二,对于强奸,男子强奸女子是大概率事件,而女子强奸男子则是小概率事件,没有必要为女子强奸男子的行为专门立法。其三,将女子强奸男子纳入强奸罪有违普通民众的认知水平和期待可能性。其四,女子强奸男子的社会危害性毕竟明显小于男子强奸女子。其五,男子的性自主权与女子的性自主权不能相提并论,女子的性自主权有必要通过刑法专门保护。其六,女子强奸男子,如果同时触犯了其他罪名,则完全可以通过其他罪名来定罪量刑,没有必要非要用强奸罪来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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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强奸男子,是否构成其他犯罪?

那么,女子强奸男子,可能构成什么犯罪呢?

第一,强制猥亵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强制猥亵、侮辱罪】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强制猥亵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包括男子,不仅仅是女子。所以,女子强奸男子,如果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可以构成本罪。

第二,猥亵儿童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猥亵儿童罪】规定:“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因此,女子强奸男子,如果该男子是儿童,则可能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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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非法拘禁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第一款、第二款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女子强奸男子,如果有非法拘禁行为的,则可能构成本罪。

第四,故意伤害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因此,女子强奸男子,如果有故意伤害行为的,则可能构成本罪。

第五,故意杀人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女子强奸男子,如果有故意杀人行为的,则构成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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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想象竞合犯与数罪并罚。女子强奸男子,如果其该行为同时触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非法拘禁罪等,则以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如果有多个行为,构成多个罪名的,或者刑法明确规定实行数罪并罚的,则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结论:不构成强奸罪,但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综上,女子强奸男子,目前在我国刑法上不构成强奸罪。刑事司法必须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只能以我国刑法的规定为准。刑法没有规定强奸罪的犯罪对象为男子,那么,女子强奸男子就不能构成强奸罪。如果该行为触犯了刑法的其他罪名,则可能构成其他犯罪。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要结合案情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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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学法太期,男,1987年出生,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2012年以395分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拥有8年以上的法律工作经历,成长道路坎坷,社会阅历丰富,擅长民事案件办理;涉猎广博,除法律外,对中国传统文化、象棋、太极、期货等领域都有一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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