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是指以使人发生错误认识为目的的故意行为。欺诈是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一、欺诈的构成要件
《民法典》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事欺诈构成要件包括:
1.主体上存在欺诈人与被欺诈的相对人或第三人;
2.欺诈人实施欺诈行为,告知虚假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
3.欺诈行为与被欺诈人陷于错误并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存在因果关系;
4.欺诈人有欺诈故意,包括使相对人陷于错误的故意、使陷于错误人基于错误作出意思表示的故意。
二、对欺诈的司法认定
(一)主观方面,须有欺诈的主观故意
通常认为,欺诈必须是行为人故意或者恶意,过失不构成欺诈。欺诈方具有欺诈的故意,具体是指欺诈人主观上对于欺诈行为有所认识,并且主观上希望表意人陷入错误而为意思表示,或明知其行为会隐瞒真实情况,会使得对方产生错误认识,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该种结果的发生。
1.欺诈故意为“双重故意”。包括使相对人陷于错误的故意、使陷于错误人基于错误作出意思表示的故意。
2. 欺诈故意为主观的恶意。即欺诈的一方明知欺诈行为且会使被欺诈人陷入错误认识而为意思表示,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认识因素方面,行为人对欺诈行为及该行为会使被欺诈人陷入错误认识而为意思表示是明知;意志因素方面,行为人对此抱有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
(二)客观方面,须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行为
欺诈行为,包括积极作为与消极行为。
1.积极作为。积极作为强调行为人的积极表示,是指积极地将不真实的事实表述为真实,而使他人陷于错误、加深错误或保持错误。一般而言,故意告知交易相对人虚假信息的积极行为属欺诈行为。
2.消极缄默。消极缄默则是指消极地隐瞒事实。单纯的不告知真实情况的消极缄默行为,只有在根据特别的法律规定、诚实信用原则或者交易习惯的要求,可以认为有这种告知义务时,才能成立欺诈行为。
告知义务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是拥有知情权的主体要求相对主体履行的与之相关的告知义务。行为人是否有告知义务要考虑:(1)行为人明确知晓其应当告知的信息,且该信息的相对人做出决定有重大影响;(2)在交易中相对人的地位处于明显的劣势,获得相关信息存在极大的困难,而行为人确掌握着该信息;3.行规的要求。
(三)欺诈行为与被欺诈人陷于错误并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存在因果关系
错误的意思表示,是指对方基于该欺诈产生了错误的认识,基于该错误的认识而作出的意思表示。具体表现为:
1.须被欺诈人因受欺诈而陷于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判断而为意思表示。被欺诈人是因为欺诈人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而陷入错误认知,并由此作出的错误的意思表示。如果被欺诈人对此明知仍愿意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则另当别论。
2.须是行为时的意思表示。欺诈是对被欺诈人行为时意思自由的违法干涉。错误的认识必须是进行意思表示的直接动因,才能构成欺诈。如果该错误的认识并非基于行为人的欺诈而产生,而是基于对方自身的认知能力、过错或过失而产生,或者该错误的认识对于最终的意思表示没有直接关联、并无重大影响,则该因果关系链条因其他因素而被切断,不能成立。
(四)欺诈的法律后果
欺诈是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事由。存在欺诈情形时,受欺诈一方可依据《民法典》第148条行使撤销权使合同归于无效。欺诈方应依据《民法典》第157条的规定,承担返还不当得利、侵权责任等义务或责任,而无惩罚性赔偿请求权。
三、民事欺诈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欺诈的区别
(一)二者的认定不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未对“欺诈”进行直接定义,不同于民事欺诈的构成要件,对所有交易条款上的欺诈行为加以同质化解释过于绝对,平衡多元现实和制度统一才能科学地对经营者追责,根据前置义务的规范结构及其背后的市场秩序营造目的,把握丰富现实生活对法律解释的综合需求,综合运用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以确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欺诈的含义。
(二)法律后果的不同。如果欺诈行为同时符合民事欺诈也符合消费者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受欺诈一方可参照上述民事欺诈的救济方式进行救济;也可以选择维持合同效力,适用《民法典》第179条第2款的规定,但需要注意的是,适用该规定时仍需满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对于消费者及生活需要购买的规定。
来源:今日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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