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欲强奸一女子(无限防卫)

十年前,在河南某一村庄发生过这样一件事:一女子(后称小美)中午独自一人骑自行车回家,在走到两个村庄之间空地的时候,一高大男子(后称小明)从玉米地里跳出来拦住她的去路,小明将小美拖至玉米地欲行不轨。由于体型差距过大,小美反抗不了,于是便对小明说:“这里来往的人太多了,不要在这,我们去那边那的茅房吧,那里有遮挡。”小明答应了,过去了之后,小美发现,茅房后面有一个很大的化粪池,于是心生一计。他对小明说:“看你猴急的,你先把衣裤裤子脱了。”小明照办,在小明弯腰脱裤子的时候,小美趁机将小明一把推入化粪池。小明掉下去之后,拼命往上爬,小美见状,赶快踩了他的手一脚,小明又掉了下去,小明继续往上爬,小美又踩了一脚,小明又掉了下去,小明仍然往上爬,小美又踩了一脚,小明又掉了进去,这次终于没有力气了,扑腾了几下之后就没动静了,最终被淹死在粪池里面。

该案例中是由于小美将小明推入粪池,后又通过踩手的方式不让他上来,最终导致了小明的死亡,那么小美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这个案子当时引起了很大的争议,有的人认为小美是正当防卫,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有的人认为小美是事后防卫,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那我们我们先来看一下什么是正当防卫,什么是事后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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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要构成正当防卫必须要满足一下5个条件:

起因上:必须存在不法侵害

这里所说的不法侵害一般都是人所造成的,必须有不法侵害才能防卫,如果没有不法侵害就不能认为是正当防卫。

eg:张三走在路上,树林中突然跳出一壮汉,张三以为他要对其不轨,二话不说,捅其一刀,后发现壮汉想问路,那这样就不是正当防卫。

时间上: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中

这里所要求的时间必须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中,也就是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如果不法侵害没有开始或者已经结束就不能防卫。

eg:张三给李四打电话要求李四下周一给其准备20万元,否则杀了李四,李四先下手为强,冲到他家,杀死张三。这样就不是正当防卫,叫事前防卫;张三将李四身上20万元抢走,过了几天之后,李四又遇到张三,又将钱抢了回来,这样也不是正当防卫,叫事后防卫。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均要承担刑事责任。

对象上: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

这里所说的对象必须是不法侵害人本人,也就是只能针对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不能针对其他人。

eg:张三追杀李四,李四将其儿子抓到手中,威胁张三,再往前一步便杀死其儿子,这样也不是正当防卫。

意图上:有防卫的意图

这里所说的防卫意图指的是必须有制止不法侵害的意图,如果不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那就不构成正当防卫。

eg:小明和同事小王有仇,想他先对自己动手,自己再以正当防卫的由头杀死小王。于是每天通过吐口水、辱骂的方式想要激怒小王,终于小王生气朝小明动手,小明掏出准备好的刀将其刺死,这样小明就是为了杀小王,而不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不是正当防卫。

限度上‬:没有明显超出必要的限度

正当防卫要求防卫的过程中没有明显超出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如果明显超出必要限度,则构成防卫过当,不是正当防卫,仍需负刑事责任。

eg:张三在公交车上偷走李四媳妇发给李四的月龄花钱50元,李四异常生气,就将张三连捅数十刀杀死,这样就不满足限度条件,不是正当防卫。

举个例子:张三追杀李四,李四实在跑不动了,奋起反抗,拿刀刺伤张三,这样就是正当防卫,张三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在正当防卫中还存在一种特殊情况:无限防卫权。也就是有下面这些情况的话,被侵害人可以无限度的防卫,不用管限度的要求。

【无限防卫权】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g‬:张三追杀‬李四‬,李四将张三‬杀死‬,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对于正当防卫而言,必须要满足以上五个条件才能构成,缺一不可。

知识点就学到这里,回到我们上面那个案例,小明欲强奸小美,小美将其推入粪池,后又踩手不让其上来,造成小明死亡,这属于正当防卫吗?需不需要负刑事责任呢?

这里有两种观点:

1.属于正当防卫,因为小明想要强奸小美,有

无限防卫权,因此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2.属于事后防卫,因为推入粪池之后,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因此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大家是怎么认为的呢?可以根据上面给大家说的正当防卫的问题判断一下,把自己的观点发到评论区大家一起交流一下哦[飞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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