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管理法》: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收回发包的耕地
其实对于耕地抛荒问题的处理,《土地管理法》也早有规定:看第37条: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但实际当中,这条落实不力啊!
农村好多没地的农民等着分地呢,抛荒的赶紧收回重分啊!
二、《农村土地承包法》没有说弃耕抛荒怎么办!
第十七条 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在《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并没有与《土地管理法》对应的弃耕收回规定!
换句话说,两个法律中间衔接有纰漏!
三、两个土地法都在调整,必将统一
农地圈了解,《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都在修法过程中,对于这一衔接不畅的问题,终将会无缝衔接!
也就是说:土地抛荒弃耕超过两年,将会被收回!并获得《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支持!
除非,两个法律将这条删除,但是,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37条,没变!
翻译过来就是说:国家当然保护你的耕地权利(要种粮食),但如果你躺在权利上睡大觉,那么,就只有抱歉了!转给更需要的人!
抛荒弃耕,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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