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做有限公司股东是税收筹划手段吗(个人独资企业转让)

个人独资企业做有限公司股东是税收筹划手段吗?

李舟 实战派财税咨询专家

常常有朋友问这个问题,那么也说明常常有专家给企业出类似的主意,究竟应当怎么回答这个问题,好像也不是那么简单。我将自己的看法整理一下,仅供参考。

什么是个人独资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定义,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这里面有两个关键要点:

第一就是个人独资企业不是有限责任企业,所谓有限责任就是企业形成独立于投资者个人的法人财产,并就全部法人财产对外部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就是典型的有限责任企业,股东个人投入1000万元形成公司法人财产,那么公司最坏的结果就是1000万全部赔光,宣布破产或者解散注销,不会将风险蔓延给投资人个人。

而个人独资企业中很显然个人财产和企业财产无法分割,虽然也有投资款一说,但出现风险个人必须全部兜底,承担无限责任。

第二就是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如果出现多个自然人,就可能形成合伙企业,尽管都是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一个自然人的制度设计比起多个自然人要简单的多,至于合伙企业的问题这里不做过多描述。

对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一人有限公司、普通有限公司的区别,我简单用下表做一个界定,仅供参考。

个人独资

合伙企业

一人有限公司

普通有限公司

投资人

一个自然人

多个自然人

一个自然人

多个自然人

法人财产

责任承担

无限责任

无限责任

有限责任

有限责任

增值税

正常缴纳

正常缴纳

正常缴纳

正常缴纳

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如何交税?

个人独资企业作为独立的经营主体,主要涉及的税种是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1、增值税

个人独资企业经营范围不同,从事经营活动不同,增值税适用的税率和征收率当然也不同,但增值税缴纳同其他主体并无不同。

2、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不属于法人实体,不涉及法人财产,也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如果产生利润正常申报个人所得税即可。在个税的分类里面,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都应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5%——35%超额累计税率。具体计算个税如下表所示:

个人独资企业个人所得税的核定征收政策

很多地方近年来纷纷出台了针对个体户和个人独资企业的核定征收政策,较为有名的就是上海崇明的核定政策,鉴于个人独资企业很多账务并不规范,加之个人经营成本难以归集扣除,因此针对不同行业制定了不同的利润核定比例:

行业

应税所得率

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

5%

建筑房地产

7%

饮食服务业

7%

娱乐业

20%

其他行业

10%

以咨询服务业为例,如果个人独资企业当年度收入100万(不含增值税),假定没有提供成本费用发票,那么全部计算为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100万*35%-65500=284500元;

如果按照上表中10%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税额=10万*35%-10500=24500元。节税额度超过90%!!

基于上面的测算,有人建议,那干脆用个人独资企业做企业的股东好了,分红分给个人独资企业也按照核定征收交税岂不是优化力度很大,问题是这样子可以吗?

个人独资企业分红收入可以核定征收吗?

上面所说的核定征收针对的都是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因此适用于个人所得税中的“经营所得”类目,但分红收入在个税中并不属于经营所得,能不能也套用经营所得适用核定征收政策?

根据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非常清楚,分红收入必须单独按照20%税率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无论股东是个人还是个人独资企业,还是合伙企业,都没有改变。希望利用个人独资企业规避分红个税的想法是无法实现的。

个人独资企业转让下属企业股权收入可以核定征收吗?

核定征收面对的是生产经营所得的计算,分红已经明确不属于经营所得,应单独按照20%税率交税。那么个人独资企业转让下属企业股权收入是不是经营所得?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的通知》(财税[2000]91号)文件规定:

第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如果按照这一条款的规定,股权转让属于财产转让收入,也应并入经营所得的计算总额之中,那么如果个人独资企业是经营所得核定征收,这部分收入也可以核定征收。

需要关注的是,合伙企业曾经在股权转让收入如何缴税上有过巨大的争议,最终税务机关还是认为个人合伙人正常应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税,但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20%单独缴纳个税。具体细节可参考我的另一篇文章《合伙企业涉税争议问题全攻略》。

结论

1、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作为公司股东,成为合法的投资人;

2、在很多地方,个人独资企业与经营相关收入通常可以核定征收个税;分红收入不能并入核定范围,但股权转让收入可以并入核定范围。

3、个人独资企业在税收筹划中的应用主要在于经营所得的核定征收,作为股东的个人独资企业分红是无法筹划的,但股权转让中可以实施优化。

个人独资企业做有限公司股东是税收筹划手段吗?

安信泰富 财税安全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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