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在接待咨询的时候有当事人问我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几种情形,其实我国《土地管理法》中对于这几种情形都有明确的规定,《土地管理法》中第58条明确表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由于上述内容对于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工作极为重要,接下来,我将逐一为大家进行分析。
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对城市旧城区进行改建的问题我就不为大家做过多赘述,在以前的文章中已经为大家明确分析了,这次我就为大家分析一下公共利益需要,什么叫做公共利益需要呢,说白了就是建造的这个项目对全市或者全区范围内的群众都有利的项目,在实践中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都可以认定为公共利益需要。
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提出续期申请,这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1条第1款前段对土地使用权续期规定的前提条件。土地使用者提出续期申请后,土地管理部门应在合理期限内,尽快作出答复,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外,均应予以批准。土地使用权的续期与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同其性质,也就是说土地使用权的续期也是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其唯一不同之处在于,对于土地使用权的续期申请,出让人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外,应予以批准,但对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申请,出让人并无此等义务。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主要是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规定年限中出让给土地的使用者,一般有三种出让方法。拍卖出让、招标出让、双方协议出让。当然,未获得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话,那么土地使用权则自动回归到国家手中,如果您在土地使用权已经过期后,仍未进行审批的话那就相当于自己把自己的权利给丢了,给放弃了,所以我不建议在土地使用权到期后,不申请,即使不被当地土地管理部门通过,咱们当事人也要申请。
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一般来说关于单位撤销、迁移的问题只存在于事业单位以及一些国有企业中。这是因为划拨土地是指国有划拨土地是国家无偿划拨给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土地,在实践中,一些民企用地是不被允许获得国有划拨用地的。
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对于此类情况在实践中也是很少出现的,一般来说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收回即可。
好了,今天的文章到这里就结束了,如果您对该问题还有相关疑问的话可以将疑问私信给我或者将疑问评论在文章下方评论区中,我会一一为大家进行解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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