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87号令解读|(第七十三条)合同适用法律
原创 岳小川
第七十三条 采购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
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87号令解读】
一、政府采购合同的适用法律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已经明确,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这是毋庸置疑的。除了合同法的规定外,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合同也有一些特殊的规定。这些特殊规定有些与合同法的规定不一致。此时应当以哪部法律为准呢?
立法中有一个基本原则,就是专门法优先于一般法。关于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法就是专门法。政府采购法关于政府采购合同的规定如果与合同法不一致,应当以政府采购法为准。
二、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合同的特殊规定
(一)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政府采购合同排除了口头合同和默示合同形式。政府采购合同只能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的合同可以长期保存,便于追溯和检查。
(二)政府采购合同一般不得变更、中止或者终止
与一般合同不同,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以后,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有的采购人认为,按照合同法自愿原则,只要买卖双方一致同意,就可以对已经签订的合同进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如果出现了特殊情形必须对合同进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时,采购人应报财政部门同意后才可以实施,且应当妥善处理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
由于政府采购具有公益性的特点,如果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这种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是强制性的,是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的责任。当然,如果由此造成了对方利益的损害,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追加采购
除了以上应当变更合同的情形外,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如果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如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完毕,采购人需从原供应商处继续采购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且采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的,采购人可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采用单一来源的采购方式与原供应商谈判采购。
三、适用合同法的内容
合同法的内容主要包括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其中关于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政府采购法未作专门规定。政府采购合同涉及这些方面的内容是完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执行的。其他方面,政府采购法都有不同程度的特殊规定,应执行政府采购法的特殊规定;政府采购法没有特殊规定的部分,合同法的规定应予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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