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主要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由征收方作出合理的的补偿。但是在实践中,很多被征收人对于相关法律法规并不了解,担心自己在征收中吃亏,却又不知道征收补偿原则是什么,如果征收方给予的补偿不合理,被征收人该怎么办?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原则:
1、房屋补偿不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所以,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至少是1:1的补偿比例,甚至要高出这一补偿比例。
2、保障被拆迁人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
拆迁评估中要充分考虑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等,如果被拆迁人的房屋地理位置特别好,要综合考虑附近市场房价给予补偿,不能让被拆迁人的居住水平下降。
3、被征收人可以自由选择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4、给予征收奖励,先补偿、后搬迁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搬迁奖励的前提是在规定时间内尽快腾退房屋。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二、征收补偿不合理怎么办?
1、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时要慎重
征收拆迁中,补偿协议是具有合同效力的,补偿协议签订,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一旦签订补偿协议,就表明被征收人认定、同意征收方的安置补偿。
实践中,签了补偿协议又后悔的人不在少数,所以,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被征收人一定要谨慎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对于补偿协议有疑问的,千万不要随便签字,另外,空白协议也不能签,更不要相信征收方的口头承诺。
2、积极启动法律程序维权
征收拆迁中,征收方和被征收人之间关于补偿方式、补偿金额等补偿相关的谈判也很重要,被征收人一定要做到心中有数,不要因未能和征收方达成一致意见就被征收方的“糖衣炮弹”所迷惑,被动地接受征收方的补偿。正确的做法是,在和征收方没谈拢的情况下,一定要积极启动法律程序,通过司法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实践中,很多被征收人和征收方僵持不下,甚至想着找媒体曝光,执着于上访,或者抱着当钉子户的想法以暴制暴,最终因耗时耗力错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得不偿失。
征收拆迁中,如果认为征收方作出的补偿不合理,甚至存在胁迫、逼迫搬迁行为,被征收人也不要惊慌失措,稀里糊涂地就在征收方给的文件上签字,千万不要被征收方牵着鼻子走,一定要依法法律武器维权,及时向专业征地拆迁维权律师进行咨询,并在律师的帮助下,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争取拿到满意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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