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中,不管是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还是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也就是说,如果咱们被征收人就补偿问题与征收方协商一致的话,那么就应当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当然,在实践中,有很大概率很出现咱们被征收人不签署征收方作出的补偿协议的情况下,那么咱们被征收人不签署补偿协议会产生哪些后果呢?接下来,我就将结合自身办案经验为大家进行分析。
被征收人是否可以拒绝签署征收方作出的补偿协议?
结合文章开头中的内容,我们可以很直观地了解到如果咱们被征收人对征收方提供的拆迁补偿不满意的话,是可以拒绝签署征收方作出的补偿协议的,且不违反任何法律,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咱们被征收人不签署补偿协议,征收方也不能强制咱们被征收人签署。在实践中,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发生纠纷后的一些处理方法:
1、对于拆迁决定或者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不服提起的诉讼,在性质上属于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2、对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后,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裁决。
3、当事人之间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一方不履行协议或者履行协议不适当的,当事人依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4、对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未经行政裁决,而强行将被拆迁人的房屋拆除的,当事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被征收人不签署补偿协议时,可能会面临哪些后果?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注意区分补偿协议和补偿决定。补偿协议是由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签订的,补偿决定是在签约期内达不成协议时,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该征收补偿决定作出之后,被征收人可以对此进行复议及诉讼,否则一旦到期,政府就可以申请法院进行司法强拆,房屋一旦被拆掉,再想提高拆迁补偿的可能性就非常小了,一定要把依法维权的工作做在前面,避免被司法强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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