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居委会职责)

什么是“居委会”?

近日上海的疫情极大地考验着这个城市的基层组织,其中“居委会”这三个字无疑是大家提到最多的组织之一,那么居委会在法律上的地位如何?

一、什么是居委会?

居委会是“居民委员会”的简称。对于居委会专门有一部法律叫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它对居民委员会的定义为:“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由此看来,“三个自我”为主要特征的居委会是一个自治性质的组织,并不能独立行使任何政府职能。

二、居委会的成立

居委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都是由区政府或者由不设区的市政府决定。一般在100户至700户的范围内设立,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

上述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选举产生。居委会每届任期五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所谓“有选举权的居民”是指年满十八周岁、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居民,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也就是说居委会的成立、撤销、调整是由政府决定,但是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是由居民选举​产生。

三、居委会的工作内容

根据法律规定,“居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采取民主的方法,不得强迫命令。”也就是说居委会无强制执行法律或者其他工作的权利。

此外,法律还明确规定了居委会的任务: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二)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三)调解民间纠纷;

(四)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五)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六)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由上可知,居委会可以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协助政府做好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等事项。

四、居委会的“权力机构”

此处的“权力机构”并非法律术语中严格意义上的权力机构。举一个例子:比如说我国政府的权力机构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国务院总理要向全国人大汇报工作。同理,居委会的“权力机构”为居民会议,居委会要向居民会议汇报工作。

平时,居民会议由居委会召集和主持。如果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的户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也应当召集居民会议。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

居民会议有权撤换和补选居委会成员。

五、居委会和街道的联系和区别

在生活中,我们常听到的另一个词是“街道”。我们已经知道居委会是基层自治性组织。那么“街道”是什么性质的组织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也就是说,街道是区政府或者不设区的市政府的派出机关,可以理解成人民政府的分支机构。街道的行政地位与乡、镇相同。

街道办的工作职责主要有:“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等工作,依法履行综合管理、统筹协调、应急处置和行政执法等职责,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似乎居委会和街道办工作内容有重合的部分,但是居委应该是协助街道办理相关公共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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