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存在超标查封(财产保全复议申请书)

在诉讼中,为避免打赢官司拿不到钱,很多原告都会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在诉讼阶段每个法院对于保全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要求都不同,大多数法院要求由保全申请人提供明确财产线索,保全申请人提供什么给法院法院就保全什么,少数法院可以依保全申请人提出的网络查控申请通过法院系统查询被告财产进而进行保全。

财产保全存在超标查封,这时如何维权?法宝律师真实案例教会你

在财产保全阶段,都是由保全申请人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并提供担保,目前法院一般接受由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或者由保全申请人提供等价现金担保,然后法官审查作出保全裁定裁定查封被告名下价值多少的财产,接着由保全申请人缴纳保全费,然后由法院保全组采取保全措施。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查封的财产形式多样,有时难以明确财产价值,因此有时会出现法院实际已查封冻结被告的财产价值已超出保全限额的情形,作为被告时,如遇此情形时,如何维权?先看下面这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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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19)粤高法执异1号,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情:思道科公司与恒帝隆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思道科公司向广东高院申请财产保全。广东高院遂作出保全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恒帝隆公司名下价值75.44亿元的财产,实际实施情况:查封、冻结了恒帝隆公司在某公司持有的80%股权、银行账户存款、土地、多套房产。

恒帝隆公司以查封、冻结超标的额为由向广东高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解除超标的部分的保全措施。

申请解封理由:

1、思道科公司诉请和法院裁定保全的财产金额为75.44亿元,而已经查封的财产价值高达约500亿元;

2、法院裁定保全的恒帝隆公司财产可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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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道科公司答辩要点:

1、恒帝隆公司提交的两份报告是2015年8月为抵押贷款委托评估机构作出,两份报告有严格的使用条件限制,现早已超过有效期限,不能作为认定查封土地和房产价值的依据;

2、恒帝隆公司自称已查封土地和房产总价值高达500亿元,却没有提供任何有效证据加以证明,不应采信;

3、根据思道科公司提供的最新估价报告,本案查封的土地和房产总价值扣除应缴转让税费后为111亿元,若考虑司法执行快速变现的折扣率,其快速变现总价值仅为62亿元,加上冻结的银行存款和股权,快速变现总价值不超过63亿元,尚不能满足保全裁定中确定的保全数额75.44亿元;

4、思道科公司债权数额将不断增加,本案尚在诉讼之中,经过一、二审取得生效法律文书,届时债权数额将超过100亿元,与已查封财产63亿元的价值相比差距更大。思道科公司提供了由某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显示土地使用权评估市值为52.05亿元,扣除转让税费31.34亿元,评估净值为20.7亿元;其余房产评估价值为114.81亿元,扣除转让税费23.63亿元,评估净值为91.18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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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审理认为:

本案查封是否超标的额应以是否明显超过75.44亿元为审查标准,思道科公司要求按照裁定保全金额加诉讼中增加的债权数额作为审查标准没有法律依据。已查封房产思道科公司提供估价报告认为净值为91.18亿元,思道科公司主张的91.18亿元已经超出本案应当查封的75.44亿元的20.86%,可视为自认,仅此部分财产就已经能够实现保全裁定书裁定保全的金额要求,其余查封、冻结属于超标的额查封、冻结,思道科公司要求按照评估现值乘以快速变现折扣率计算查封财产的市场价值没有法律依据,因此裁定解除对恒帝隆公司在某公司持有的80%股权、银行账户存款、土地的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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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道科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案号:(2019)最高法执复69号),最高院经审理驳回了思道科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广东高院的异议裁定。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当法院存在超标的查封时,是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的,很多小伙伴都不知道,觉得向作出保全裁定的同个法院来申请解封是没用的,其实不是,虽然是同个法院但是审查的法官不同,当作为被告遇到自己财产被超标的查封时,应向法院书面申请解除超标的部分的保全措施,审查法官审查标准很明确,就是审查已经查封的财产价值是否确实已超过保全裁定查封冻结金额,如查明确实超过的,则依法应当裁定解封超标的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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