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大家阅读“众和法律咨询”头条号。如果您喜欢本文章,还可点击右上角关注我的头条号,每天都有精彩文章推荐。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都知道,在与别人发生借贷关系时,要“立字为据”,通常我们认为写了“借条”就没事了。但这上面的规范用语,你都清楚知道吗?
收条多写一个“字”
小杰和小金是一对好兄弟,小金因为生意需要,于2014年4月,向小杰借款50万元,由于是多年的好兄弟了,双方也没约定还款期限。小金生意有点起色后,便陆续通过银行向小杰转账还款。随着借款一笔一笔打过来了,小杰的心态也放松了很多。
但好景不长,在一次饭局中,小杰偶然间听见说小金最近生意不太好了,联想到最近几个月都没有收到小金的汇款了,于是就催促小金尽快还款。小金又在2016年10月13日偿还了10万元。小杰当天打了一张收条,写明“今收到小金还款15万元整,小杰,2016.10.13”。
随后,小金便不再还钱给小杰,并且并不承认自己还有5万元欠款未还。无奈之下,小杰将其告上法庭。
法院:5万元债权已消灭
法庭上,对收条记载的15万元的构成双方各执一词。两人都承认收条的15万元分成两个部分,有10万元是小金当天以信用卡的方式支付给小杰的。
但是,对其余的5万元,小杰称是自己对小金在2016年7月份一笔银行还款的确认,是小金要求他在收条中一并写入,实际当天未还款,但自己习惯性写成“今收到还款”。对此,小金则辩称是自己当日现金还款,所以才在同一张收条中载明。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因为小杰在收条落款处时间明确是2016年10月13日,同时收条内容又注明“今收到还款”,二者结合表明小杰是在当日收到小金支付的15万元。又因转账与借条形成时间相隔三个月,小杰的解释不合常理。
因此,法院最终认定收条有效,小杰对小金的5万元债权已经消灭,小金无需再偿还。
温馨提示
其实,对于生活中的我们,不能只重视借条的出具,而忽视了收条的重要性。收条作为收到钱物的凭证,表明了一种已经从他人处接收到物品的事实状态,是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的。没有收到东西,就提前给对方出具收条,很有可能吃哑巴亏。在出具收条时,一定要注意内容的严谨,写明收到钱或物的时间、原因、接受方式、效果等。
此外,借款和还款最好形成书面合同,对支付时间、支付账户、借款利息等进行明确约定。在出具债权债务凭证时,注意避免混淆,比如:“借条”、“收条”、“欠条”的使用要作严格区分;避免使用“还(hai)欠款”和“还(huan)欠款”这样容易产生多种解释的表述等。
如果还有其它法律问题需要咨询需要律师给予帮助,可以点击文末蓝字——“了解更多”,在线律师会为您免费解答。
关注更多社会案件,法律问题请关注本头条号。如果法律问题,众和法律咨询免费提供在线咨询!
(图片来源于网络)
原创文章,作者:AOUKQV,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beidanyezhu.com/a/1304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