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辩护(法医临床鉴定范围)

无效辩护——会计师事务所没有司法鉴定资质,故其鉴定意见无效

一、司法鉴定

无效辩护——会计师事务所没有司法鉴定资质,故其鉴定意见无效

刑事诉讼程序几类证据中,司法鉴定意见因其专业性、技术性,证明能力比其他证据种类要高,素有证据之王的称号。

司法鉴定意见是司法机关认定行为人犯罪行为关键证据之一,甚至因司法机关太过于依赖鉴定意见而被批“以鉴代审”。由此可见,鉴定意见在对行为人定罪量刑的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对司法鉴定意见审查也是控辩双方必争之地。

按照《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的规定,目前司法鉴定有十三种,分别是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司法会计鉴定、文书司法鉴定、痕迹司法鉴定、微量物证鉴定、计算机司法鉴定、建筑工程司法鉴定、声像资料司法鉴定、知识产权司法鉴定。

但是在经济类犯罪案件中最为常见便是司法会计鉴定,该种鉴定意见往往是司法机关对行为人涉案金额等事实的鉴定意见,直接影响到对行为人的定罪量刑。

二、司法会计鉴定

无效辩护——会计师事务所没有司法鉴定资质,故其鉴定意见无效

《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

第九条 司法会计鉴定:运用司法会计学的原理和方法,通过检查、计算、验证和鉴证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等财务状况进行鉴定。

《人民检察院司法会计工作细则(试行)》

第八条 司法会计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为了查明案情,由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对案件中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材料进行检验,对需要解决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并提供意见的一项活动。

第九条 司法会计鉴定范围:

(一)资产历史成本的确认;

(二)资产应结存额及结存差异的确认;

(三)财务往来账项的确认;

(四)经营损益、投资损益的确认;

(五)会计处理方法及结果的确认;

(六)其他需要通过检验分析财务会计资料确认的财务会计问题。

从上述规定可知,司法会计鉴定是通过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解决诉讼中涉及到财务会计问题,以获得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作为诉讼证据,从而达到查明财务会计事实的目的。

司法会计鉴定与其他司法鉴定一样,都是需要借助其他专业领域人员对专业问题提出专业意见,那么,法律对司法会计鉴定机构和专业人员资质如何规定的?

三、司法鉴定机构资质

无效辩护——会计师事务所没有司法鉴定资质,故其鉴定意见无效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司法鉴定机构是指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司法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机构,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在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司法鉴定人是指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出鉴定意见的人员。

司法鉴定人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按照登记的司法鉴定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司法鉴定人应当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

从上述规定可知,鉴定机构以及鉴定人从事鉴定相应的工作都应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并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并应在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开展鉴定活动。

但是上述管理办法的适用都有一个前提:在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5修正)》

二、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一)法医类鉴定;

(二)物证类鉴定;

(三)声像资料鉴定;

(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法律对前款规定事项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从上述规定可知,《决定》规定需要进行登记的司法鉴定种类: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鉴定以及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最高院以及最高检确定的其他需要登记鉴定种类。而目前此类文件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纳入统一登记管理范围的通知》(司发通〔2015〕117号)。

换言之,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即使未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并编入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名册之中,并不影响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而不能作为案件的依据。

但是,在司法实务中,经济类犯罪案件中,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经常由会计师事务所以及该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做出,而当中做出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的司法会计事务所以及会计师很多都未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并登记,虽然辩护方会因此而提出质疑,但是不能获得支持。

四、最高院判例

无效辩护——会计师事务所没有司法鉴定资质,故其鉴定意见无效

1

刘燕、常洁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最高法民申5462号,最高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

关于部分鉴定人是否不具备司法鉴定资质。涉案鉴定机构是原审法院通过法定程序选择的结果,鉴定机构的鉴定资质在《司法会计鉴定书》中均有相关文件予以证明。

刘燕、常洁提交的再审新证据中,鉴定单位的名称为秦皇岛衡信司法会计鉴定中心,与本案无关,不能证明其关于部分鉴定人不具备司法鉴定资质的主张。

此外,根据2005年10月1日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及2018年12月5日司法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严格依法做好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工作的通知》,只有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和环境损害四类鉴定由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登记管理,其他鉴定事项不属于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登记管理的范围。

申请人以部分鉴定人未进入河北省司法厅公布的《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河北省·2013年度)》为由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2

四川捷顺实业有限公司与安徽奇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欠款纠纷上诉案

案号:(2014)民申字第753号,最高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

平泰会计所及其鉴定人员的司法鉴定资格问题。平泰会计所系一审法院依法在人民法院鉴定人名册中选择确定。

根据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国家对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本案鉴定为财务审计,不属于前述三类司法鉴定业务,捷顺公司以平泰会计所未在安徽省司法厅鉴定机构名册中为由否定其司法鉴定资格,其理由不能成立。捷顺公司提供的平泰会审字(2006)607号鉴定报告亦附有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的资格证书。

3

枣庄升平置业有限公司等与彭铁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上诉

案号:(2017)最高法民申2726号,最高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

首先,现有证据足以证明山东光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具有接受委托从事审计业务的资质。根据该公司的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事项可知,该公司经营范围明确包括出具审计报告的业务。

依照《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一)法医类鉴定;(二)物证类鉴定;(三)声像资料鉴定;(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法律对前款规定事项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可知,该条并未明确将对会计资料进行审计的业务列入需要审核登记的范围。

4

中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最高法民申4340号,最高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

本案鉴定机构系中航公司、粮油公司在一审法院主持下通过协商一致或者摇号方式选定。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目前仅有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四类鉴定需要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司法鉴定资质,对于其他类别的鉴定无强制性要求。

中航公司关于四川蜀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不具备租金损失鉴定资质的主张,依法不能成立。

本文部分内容参考《刑事案件中司法会计鉴定的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的资质规定的研究》,Lizemin,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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