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自愿到原单位关联企业工作(什么叫关联企业)

“非自愿到原单位关联企业工作,工作年限合并”如何认定关联企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可以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

那么什么是关联企业呢?

根据《公司法》第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法院判例:

【(2020)鄂01民终11397号】

关联关系的主要形式有:公司控股股东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公司实际控制人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其他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如同一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控制下的公司之间的关系,合营企业之间的关系,联营企业之间的关系,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和公司之间的关系,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和公司之间的关系等

以上为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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