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客户刷脸的检材照片和曾某某的人像(声像资料鉴定)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12月11日晚,犯罪嫌疑人朱某甲召集朱某乙、朱某丙以及犯罪嫌疑人曾某某到某某县某某镇朱某某家内通过非法获取支付宝会员账号及密码,分工合伙,刷脸盗窃支付宝会员账户内资金。后经进一步侦查,找到了刷脸嫌疑人曾某某,但在询问中曾某某拒不承认在支付宝中实施盗窃刷脸的人是自己。

2018年1月12日,某某市公安局送检依法于2017年12月25日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调查取证所得假冒客户刷脸的嫌疑人人像照片和曾某某的人像样本照片,委托浙江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对送检在受害人邹某某账号人脸校验系统中采集的检材嫌疑人人像是否为曾某某的人像。

【鉴定过程】

本案遵守和采用SF/Z JD0300001-2010《声像资料鉴定通用规范》、SF/Z JD0304001-2010《录像资料鉴定规范》和SF/Z JD0302002-2015《图像资料处理技术规范》技术规范进行检验鉴定。

(一)对检材照片的检验

检材照片文件名为:“0110_18.jpg”,哈希值MD5为: 56bbe76d45766497e5e5119fb2607cf3,文件格式:JPG,文件大小:17.69KB,分辨率:360×640像素。

附:关于检材照片来源的情况说明(见下图)

假冒客户刷脸的检材照片和曾某某的人像,如何鉴定?

(二)对样本照片的检验

2017年12月23日拍摄的被鉴定人曾某某头面部正面、左侧面和右侧面彩色数码图片共3张,格式:JPG,分辨率:480×640,大小:45.7KB-47.2KB。

2018年1月11日拍摄的被鉴定人曾某某头面部正面、左侧面和右侧面彩色数码图片共3张,格式:JPG,分辨率:4496×3000,大小:1.43MB-1.58MB。

选取其中1张样本照片进行比较检验。

(三)对检材和样本人像的比较检验

在检材照片和曾某某样本照片人像增强处理的基础上,按人像相等的两测量点间距离作基准,将检材与样本人像调整成约等大,编制人像特征比对表,通过特征标示法进行比较检验发现:嫌疑人脸廓上窄下宽;左右眉呈半圆拱形,眉头眉毛稀疏;左眉头上部有一颗点状深色痦痣;左鼻翼上部有1颗点状深色痦痣;左眼下方有一颗点状深色痦痣;下颌呈方圆形,有赘肉;下唇右部下方有一颗点状深色痦痣;右眼内眼角下方有一颗点状深色痦痣;额头中部有两条上下并列的平弧形皱纹,中部断开;前发际线中部有1处毛发呈尖角形突出;下唇窄厚。

【分析说明】

检材照片人像与被鉴定人曾某某样本照片人像细节特征清晰、稳定、可辨识。检材照片人像显示的前发际、眉、印记、皱纹、点状深色痦痣等13处细节特征,其形态独特,价值较高,上述细节特征的形态、色泽、存在位置和相互关系与曾某某样本人像相对应处的细节特征均相符合一致。综上,检材人像与样本人像存在足够数量的符合特征,且符合特征的价值充分反映了同一人的外貌特点。

人像比对中存在的少量差异点系由于检材与样本人像拍摄时间、工具、角度、光线、清晰度和噪点不同而产生,可以合理解释。

【鉴定意见】

送检邹某某账号人脸校验系统中采集的检材嫌疑人人像是被鉴定人曾某某的人像。

鉴定意见被办案机关和某某区人民法院在诉讼和审判中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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