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客观的答复(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2021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题之三

最客观的答复:发票上开票人/复核人/收款人是否必须为不同人员?

【税海涛声按语】发票上的开票人、复核人、收款人是否必须是不同的人员(或是否可以是相同的人员)?这个问题一直是众多纳税人反复问询的实务问题,也是税务人员关心的问题。

本次,福建省税务局12366对此问题的答复是“可以是不同的人员”。

“可以是”而非“应当是”。“可以是”的含义为一种选择,也就意味着“也可以不是”。重点在“据实填写完整”。

发票上的开票人、复核人、收款人是否必须是不同的人员?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第四条规定:“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

因此,发票上的内容均应据实填写完整,开票人、复核人、收款人可以是不同的人员。

转自福建省税务局12366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

最客观的答复:发票上开票人/复核人/收款人是否必须为不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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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重要事项

02:个人从企业借款未归还、企业为个人付款购物等相关个人所得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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