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三俗(转发500可判刑)

说到“反三俗”,就有人认为是多余的,觉得如果有违法行为自然由法律来解决这些问题。这倒给笔者提供了一种思路,我们不妨从法律的角度来思考一下这些问题。

“反三俗”路上的依法行事

用法律来澄清事实‬

在网络上每每提到“反三俗”,就有涉及主流相声团队的几场事横亘眼前:

1、姜昆女儿陪睡导演

2、姜昆打压《曲苑杂坛》

3、姜昆不尊重马三立

4、姜昆打压郭德纲

5、李金斗洗脚房嫖娼

6、侯耀华侵吞侯耀文遗产

7、戴志诚勾引侯耀文前妻

8、杨志刚与女同事同居

9、周炜捐人

这几件事的存在与“反三俗”的逻辑关系是姜昆无才无德,打压民间组织成性,主流相声团队嘴上“反三俗”,背后却做着三俗之事。这个逻辑虽然牵强,但这些事至今一直还在网络上发酵。

网络是有记忆的,追溯这些话题的源头也不难,传播的影响力和造成的后果也不难取证,有目共睹。所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和主流相声团队的合法权益,以正视听,势在必行。

诽谤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网络诽谤罪

是指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并且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察院明确网络诽谤入罪标准,即谣言被转发超500次可判刑,明知诽谤仍提供帮助以共同犯罪论处。

“反三俗”路上的依法行事

‬用法律来强势管理

相声界一提“反三俗”就是曲协打压德云社,就是姜昆打压郭德纲,这是一个误区。曲协只对加入协会的组织负责,对没有加入协会的组织没有任何约束力,更何况曲协只是业务协调性行业协会。

对于类似德云社这样的演出,有明确规定:监督管理部门是文化、公安和市场管理部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管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关于演出的内容管理有没有规定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禁止宣扬淫秽、色情…等内容,并且对如何处理也做了明确规定:“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活动,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国家禁止举办含有下列内容的演出活动:

(三)宣扬淫秽、色情、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演出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内容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活动,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联、曲协的“反三俗”只是从节目的创作层面的,属于倡导性的;监管部门的内容管理是从法律层面的,属于强制性的。既然有法可依,“反三俗”就更具备可操作性了。

“反三俗”路上的依法行事

原创文章,作者:UKKITZ,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beidanyezhu.com/a/126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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