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施。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部“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为了让人民群众对民法典有更深入的了解,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素养,更好地用民法典护航美好生活,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建设法治克拉玛依,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营造出良好法治氛围,市委宣传部、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办等4家单位与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合作,于2021年全年每周三、周六通过“克拉玛依零距离”,采取专家访谈、每月一典、案例释法、线上课堂、问题答疑等多种形式,将民法典中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的内容进行线上普法,敬请全市广大市民上线学习,如有法律疑问,还可以线上咨询,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将竭诚为广大市民提供全方位的法律咨询和服务。
丧失继承权后能恢复吗?
案件概况
小乌与小克婚后育有两个子女小乌甲和小乌乙。小乌与小克通过房改取得住房一套,登记在小克一人名下。小克于2015年因病去世,未留有遗嘱。后小乌独居,子女日常进行探望。2019年3月,小乌立有代书遗嘱一份,载明房产及其他财产由子女各继承50%。小乌甲在获悉该代书遗嘱内容后,欲独占父母全部遗产,遂于2020年1月一天,将父亲小乌带到自家中,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胁迫小乌重新订立自书遗嘱一份,将全部遗产交由小乌甲一人继承。此后,小乌为安度晚年,避免小乌甲的纠缠,未再另立遗嘱,仅将被迫订立自书遗嘱的事情告知小乌乙并留有书面说明一份。小乌于2021年年初去世。小乌甲和小乌乙就父母遗产发生争讼。
律师评析
继承权丧失,是指发生法定事由时,依法剥夺或者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的情形。继承权丧失不同于继承权放弃,继承权放弃在继承开始后由继承人自主决定,而继承权丧失情形则由法律直接规定。
根据继承权丧失后能否恢复,可将继承权的丧失分为继承权的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前者系终局丧失,该继承人因法定事由使继承权丧失后,再不能享有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后者是指虽因法定事由使继承权丧失,但在具备一定条件时(通常为被继承人宽恕),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民法典》将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列入继承权的绝对丧失的法定情形范围;将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三种违法行为,列入继承权相对丧失的法定情形范围。由于上述三种违法行为均发生在有一定亲属关系的人之间,为了维护家庭团结,鼓励从事违法行为的继承人改过自新,对于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根据《民法典》第1125条规定,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在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中,对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其他继承人或者遗嘱实施违法行为情节的严重程度是有着一定要求的,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不能随意剥夺当事人作为继承人的资格。对于“情节严重”的认定,关键要考量当事人实施的违法行为是否以争夺遗产为主,并以此去判断当事人的主观目的,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3号)第9条规定:“继承人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1125条第1款第四项规定‘情节严重’。”审判实践中,法官需要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判断继承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情节严重”,进而认定是否丧失继承资格。
本案中,小乌生前虽未就小乌甲胁迫订立遗嘱的行为进行控诉,但其未明确表示对继承人小乌甲之行为表示宽恕,亦未在此后订立遗嘱时将小乌甲列为继承人,因此,根据《民法典》第1125条第1款第(五)项之规定,小乌甲丧失继承权,小乌遗产由小乌乙所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125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1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来源:中共克拉玛依市委员会宣传部
中共克拉玛依市委员会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
克拉玛依市法学会
克拉玛依市司法局
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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