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法考的学长(民事权利的概念)

一、民事权利能力

1、你可以理解为自然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

权利能力可以理解为就是权利和义务的容器。

例如法人的门口挂了一个牌子,那这个牌子就是法人的,因为法人有民事权利能力。

2、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可以理解为一个人只要活着就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他就有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

问题1:胎儿有没有民事权利能力?

没有。但涉及胎儿利益保护且分娩时为活体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解析:分为两个时间点来看。A点是还未出生的胎儿,B点是胎儿出生的那一刻。假如在A点时发生了一个法律关系,胎儿是法律关系(赠与、继承)中的一方当事人,胎儿一方作为当事人,这个法律关系能否成立?

A点出现问题时我们不做回答,再看B时间点胎儿出生以后是死体还是活体,如果胎儿出生是活体,则A点的胎儿具有权利能力,如果胎儿出生是死体,则从A点开始胎儿就丧失了权利能力。

问题2:张三李四是夫妻关系,张三有父亲老张,李四怀有胎儿。张三去世没有订立遗嘱且有遗产30万,此时张三的遗产根据继承法要分为几份?

三份,老张一份,妻子李四一份,另外一份属于胎儿小张

(1)如果小张生下为死体,那么保留的10万就不属于小张,由老张和李四再次分配。

(2)如果小张生下为活体,意味着小张在张三去世时就具有权利能力。

(3)如果小张生下为活体,过了一天突然死亡,那么小张就丧失权利能力,10万作为小张的遗产由第一顺位继承人小张的母亲李四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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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

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死者肯定没有权利能力并不意味着死者可以任由他人侵害(名誉、肖像、隐私、遗体、骨灰)在民法上意味着侵害了死者的近亲属,可以起诉至法院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其中近亲属分为两个顺位:

第一顺位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

第二顺位死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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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行为能力

1、民事行为能力就是一个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

行为和事件都是法律事实,能引起法律后果。

是否构成行为就看有没有支配自己动作的举动(意识)

在民法上民事行为能力是一种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意志辨别力,也就是说民事法律行为要求民事行为能力。在判断一个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时首先看行为人有没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2、在民法中民事法律行为包括合同、婚姻、收养,属于双方法律关系。

遗嘱、行使形成权、处分权利属于单方法律关系。

3、我国的法律中有三种民事行为能力: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

完全行为能力人

例外:(穷人的孩子早当家)

16岁以上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限制行为能力人

例如12岁的李四把自己的平板电脑送给12岁张三,李四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赠与行为效力待定,李四的父母有追认的权利。

无行为能力人

假如李四张三都是7岁,那么李四就是无行为能力人,法律直接认定李四的行为是无效的。解析:张三和李四都是无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只要一方未经代理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一律认定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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