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事件通报后(强制猥亵罪)

随着9月6日济南检方和公安的深夜通报,“阿里女员工被侵害”案有了最新进展。

根据通报,王某文实施的强制猥亵行为不构成犯罪,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依法对王某文终止侦查,对其作出治安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决定。

该通报一出就登上热搜

不少网友表示“看不懂”

“强制猥亵不构成犯罪如何理解?”

阿里事件通报后,网友迷惑了!强制猥亵不构成犯罪何解?专家、律师这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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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这是否意味着

此前女方的爆料纯属诬陷?

阿里事件通报后,网友迷惑了!强制猥亵不构成犯罪何解?专家、律师这样说

上海法治报记者就这些问题

采访了刑法学专家和律师

专家分析

强制猥亵不构成犯罪何解?

刑法学专家、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吴允锋表示,即使存在一定的强制猥亵行为,如果综合各方面情节确实属于轻微或显著轻微,那仍然不属于犯罪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13条犯罪概念的规定,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且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对于强制猥亵罪,我国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属于强制猥亵、侮辱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有“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从该规定可以看出,构成强制猥亵罪需要满足特定的要求。”吴允锋解释道,具体来说,主要包括:该罪侵犯的法益是他人的人格、尊严等人身权利,伤害他人正常的性羞耻心;该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使他人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状态下,并进而实施强制猥亵的行为。该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一般具有满足自己或第三者性欲的倾向,同时又不具有奸淫目的。

上海律协刑事诉讼与刑事辩护业务委员会副主任、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傅建平律师指出,构成强制猥亵罪的客观要件表明,行为人的手段必须具有强制性,否则仅属于猥亵行为。“例如地铁上的‘咸猪手’就属于猥亵行为,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行为。但如果被被害人发现后以暴力相威胁继续实施猥亵的,就属于强制猥亵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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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允锋补充道,要注意区分强制猥亵和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具体区分时,可考虑如下因素:

(1)猥亵行为是否伴随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

(2)猥亵行为持续时间的长短;

(3)其他能反映猥亵行为对被害人身心伤害的大小;

(4)行为人是否具有前科劣迹以及其他反映行为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大小的情节。

他认为,根据检方的通报,结合之前的相关报道,司法机关应该是综合考虑了上述某一项或某几项因素,认为本案王某文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并最终不以犯罪论处。

为何仍被处以拘留15日的处罚?

通报表明不构成犯罪行为,但王某文依然被处以治安拘留15日的处罚,有网友对此表示不解。

“虽然存在强制猥亵,但是情节显著轻微,故不认为是犯罪,而是违法行为,并处以行政拘留,这在法律上是成立的。”吴允锋解释。

傅建平也指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条件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且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本案检察院未批准逮捕可能是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王某文存在强制猥亵的行为,即不具有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但有证据证明其存在猥亵行为。”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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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允锋表示由此也可以推断,尽管王某文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仍属于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因此被处以了行政处罚中最重的后果,即拘留15天。

女方的爆料是否涉嫌诬陷?

检察院、公安发布通报后,王某文妻子李女士表示,“多次跑了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现在确定不被批捕了,是否起诉周某,我要跟他商量一下再决定”。有网友表示,既然不构成犯罪,那么此前女方在网络上发文以及在食堂拉横幅、大声维权的行为是否涉嫌诬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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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个人认为,该女员工的举报的内容中可能有部分不实之处,但不构成诬告陷害罪。”吴允锋指出,公民有报案举报权利,即使举报报案失实,只要没有捏造事实,就没有法律责任。“本案该女员工提供了初步证据,部分内容可能有夸大或隐瞒,但王某文确实和其有身体接触,而且周某不愿意。”

傅建平表示,刑事法律中的诬陷行为称之为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强调的是“无中生有”。“对确有违法事实发生,最终因证据不足或者根据《刑法》上不构成犯罪的,不属于诬陷行为。”从目前警方通报披露的信息来看,王某文确有猥亵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因此,该女员工的举报行为不构成诬陷。

吴允锋认为检方和警方的通报确认了王某文猥亵的基本事实是存在的,只是因为情节较轻转为行政处罚。因此这是对同一个事情性质认定不同,而不是否定猥亵事实本身。

整理 | 王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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