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矫正性强奸这个词的由来;
订立于1860年的印度刑法第377条规定:“凡是任何违反自然定律的性行为”,均得处以最低10年、最高终身监禁的处分,并科罚金。
由此就有了矫正性强奸这个词,更是有了惨无人道,毫无人权的被性侵犯,同性取向就是原罪、根源。
2009年,印度新德里高等法院曾宣布刑法第337条违宪。但在2013年,穆斯林、基督教宗教协会、右翼政客和退休政府官员在内的保守派发起了法律挑战,谴责同性恋合法化,要求法院推翻4年前的判决。
最终,2013 年,印度最高法院恢复了印度刑法第 377 条,当时法院的说法是:在这个国家里,只有很小一部分的人是同性恋、双性恋或是跨性别者。表示同性恋除罪化应该由议会立法来决定。
之后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印度同性恋仍旧被歧视,更被视为犯罪行为!更是有很多的家长为了挽救自己即将犯罪的孩子采取了惨无人道的矫正性强奸这种犯罪行为。可悲可叹。
印度一母亲的无奈与残忍:
为了矫正受歧视且已经犯罪的同性恋的儿子,印度母亲不惜违法将儿子“强奸”,也要将儿子从“逆天”、“犯罪”的边缘挽救回来。这种不可思议的事情真实的发生了。
台湾《自由时报》报道,据《印度时报》消息,过去5年LGBT危机干预团体在印度南部的特兰伽纳邦(Telangana)接获15起“矫正强暴”案件,涉案父母往往让家族成员来进行所谓的性取向“治疗”。而在班加罗尔,一名同性恋少年,被发现异常的性取向后,毫无做主能力的少年,被家族决定矫正。最终的结果是被强迫与母亲发生性关系。这是对少年人伦道德的践踏!少年因此身心遭受严重创伤。
如果母亲强奸儿子的行为,在印度能够被刑法处罚,那么其行为的实质无异于,是用自己的违法行为来惩罚另一种违法行为,而且两种行为同样得不到道德支持。那么对于此种用“破法”来“护法”的行为,应该得到支持吗?很悲哀的结果。
为了维护国家禁止同性恋的法律,而不顾刑法对强奸行为的制裁,虽然其行为的目的是阻止犯罪,虽然有一定的道义性,但是毕竟是违法的,仍然应该受到法律的处罚。或许正是因为不忍儿子惨受监禁,所以母亲才尴尬地选择“强奸矫正”!然而,这样的选择,无疑让已然“违法”的孩子更是遭受双重打击,这对于正在成长的孩子来说就是毁灭性的创伤。
印度平权主义者的胜利:
类似荒唐的闹剧、悲剧理应被制止。即便是已经沿用了很多年,即便是受影响的受众范围很小。但是这终究是闹剧,是悲剧。印度一些平权主义者也在不懈地努力通过抗议等方式试图改变印度政府的决议!
“这个国家又活过来了”!2018年9月6日下午两点左右,知名宝莱坞导演兼演员卡伦·乔哈尔(Karan Johar)在推特上发布一张印有大大的 “终于” 字样的彩虹旗照片,并写下这句话。
就在卡伦·乔哈尔发布帖子的几分钟前,印度最高法院通过了一项 “世纪判决”:印度刑法第 377 条的禁令不再适用于同性恋群体!简而言之——同性恋性行为正式除罪化。同性恋行为再也不是犯罪行为了!
最高法院推翻了过去的裁决,明确表示刑法第 377 条是 “非理性的、武断的以及不可理解的,它限制了 LGBT 群体的平等权益”。这次判决是由五名法官所组成的合议庭共同做出的决议,首席法官为迪帕克·米斯拉(Dipak Misra)。
这是人权的胜利,这决议也告慰了已经遭受重创的少年!其中一名法官英杜·马赫拉针对判决结果表示:历史欠 LGBT 群体一个道歉,延迟到现在才保障他们的权益。
我国以及世界上其他国家对待同性恋人群的态度:
我国对于同性的态度:
接受同性恋并不代表认可、肯定、鼓励。我国对同性恋是持中立态度的,既不支持,也没有明确反对。但是有一点,我国目前是不承认同性恋婚姻的!因为有关婚姻的法律法规如下明确规定: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中的第一千零四十一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根据此条法律的规定,就奠定了我国合法有效的夫妻关系是一男一女的夫妻关系。直接排除了同性的婚姻合法性。但是在我国没有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同性恋是违法的,所以同性恋行为是合法的。但是同性恋在我国是不能取得合法的、受法律保护的夫妻关系!
许多人总爱嚷嚷中国不承认同性恋婚姻就是没有人权,说什么外国已经承认了同性恋的合法性,外国才是最具有人权的。这就是典型的拿人权说事的一类人!
大到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小到一个家族,一个家庭,都是需要延续的。这是民族与个人的根本!我们可以理解与接纳一小部分人选择丁克,选择同性。但是这绝不能成为鼓励的方向。成家立业,延续生命,是我们的责任与义务。不仅仅是对我们的父辈们是一个交代,更是对生我们养我们的祖国一个交待!
我们国家的态度是认可接纳但是不鼓励,同性婚姻也不受法律的认可与保护!这既代表我们国家的包容,也代表了理性!
世界上其他国家的态度:
在世界上有73个国家,或说是37%的联合国成员,都宣称同性间的人身关系是非法的,这是根据国际女同志、同志、双性恋、跨性别与双性人协会所做的一项全面性性向法律普查所得到的结果。
苏丹、伊朗、沙乌地阿拉伯和也门,是整个国家都认定同性关系必须判死刑,而其他地方则可能会有地区性的死刑、合并罚款和监禁的刑责。虽说认定LBGT不合法的国家主要集中在非洲与中东地区,但正如上方地图所示,在加勒比海和其他地区也一样存在。
在其他地方,则有新法律钳制了性别表达、或禁止LBGT的宣传与推广。例如俄罗斯,在1993年时就已经让同性性行为合法化,但在2013年,又禁止公开肯定非传统性关系。为青少年LGBT族群创办了线上网络的琳娜‧克利莫娃就因为这条法令而在去年被判有罪并罚款。
全人类的延续与发展离不开人口的增长,所以说没有延续性的同性婚姻不适合人类的发展进步。但是作为一种现象存在也有它的合理性。
同性恋是精神病么:
答案是否定的!
1990年5月,世界卫生组织正式将同性恋从精神疾病名册中除名;
2001年4月,《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中明确指出,同性恋不属于精神病范畴,不属于性变态范畴。
无论是世界卫生组织的权威机构,亦或是我们国家的相关规定都明确了,同性恋不是病,更不是心理方面的精神病。《人民日报》也发了一篇评论性质的文章称:同性恋者在性倾向上是少数群体,保护少数人的权利,也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
我国一套名为《珍爱生命——小学生性健康教育读本》的教材,消除了家长和老师在给孩子们解说性时的尴尬。这套依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性教育技术指导纲要》编写而成的性教育读本,从最初被视为“大尺度”到现在越来越受欢迎,背后的原因,网友一言以蔽之——“三观正”。
在六年级上册中,专门有一个单元讲述“性别与权利”,其中介绍了不同的性倾向。这本教材说,性倾向不止一种,不管是同性恋还是双性恋都属正常,绝不是疾病。写入孩子们教材的知识,也并非自然而然形成的。对不同性倾向的尊重与保护,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着社会的文明程度。
一方面是个体的权利。性倾向,在本质上是一种个人权利,只要不妨碍他人,每个人都有选择自己生活方式的自由。
另一方面,则是少数群体的权利。同性恋者在性倾向上是少数群体,保护少数人的权利,也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
从情感上,各人对同性恋的接受度可以不同;但是从理智上,尊重他人的性倾向却应该是共识。当然,如果涉及违法犯罪,不管是同性恋还是异性恋,都应该受到法律制裁,这同样是一个基本原则。
同性恋产生的原因:
极少数的同性恋人群是先天性的,大多数的则是后天形成的。具体如下:
第一类,先天性的同性恋人群:
只有极其少数的同性恋是遗传基因因素引起的,即生理上的染色体的构成导致,得益于现在基因技术的进步,此类人群是可以通过DNA鉴定区分出来的。
第二类、后天因家庭、文化教育、社会、心理等因素导致的:
1、家庭因素影响:同性恋者的父母未能为其子女提供适当的性别角色榜样, 因此其子女的性别自我认定就不完全。
如:亲密亲切型母亲不恰当地取代了父亲的角色,反对男孩中常见的粗鲁莽撞行为,而鼓励更富于女性化的活动。
2、早期性文化知识教育缺失:
早年的性经验,尤其是首次性经验,有着非同一般的重要意义。一旦进入青春期,人就有了性发泄的生理与心理要求。然而,在中国的社会环境中,严格说来,除了婚姻形式之外,任何方式的性发泄都是被法律或社会行为规范及社会道德所禁止的。
青春期的异性关系受到老师以及家长的严格管控,有一小部分人就将性需求转移到较为隐蔽的同性关系上来!一旦青春期性空白的区域被同性占据,那么很有可能一辈子都沦陷在同性关系上来。
3、心理因素影响:
很多人在与异性交往中受挫,有过不愉快的经验,异性恋感情得不到正常的发展,而此时假如受到同性的诱导,就会产生同性恋倾向。
同性恋可以治疗么?
首先明确一点:同性恋并不是什么病态,它只是一种生活方式的选择,我们不能因为大多数人选择了异性恋的生活方式,就认为同性恋生活方式是病态的。各人有各人的活法,对于同性恋这一特殊认知与选择,也应当如此看待。
我个人认为每个人都有独立的性取向自由,只要个人感到幸福,不违法不犯罪,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就好,也理应受到社会的理解与尊重。
对于不是遗传基因因素引起的同性恋,如果其在生活中感到痛苦,并且主动求治的,是可以完全心理咨询调进行调整的。
但心理咨询调整并不是以咨询调整对象回归异性性取向为首要目标!而应以让求助者获得更好更高的生活质量为首要目标,通过心理咨询调整,让求助者对自己有一个更综合立体清晰的认知,在这种全面认知的前提下,求助者可以在经过深思熟虑后选择一个有利于个人生活质量提升的最优选择。
写在最后:
我们生活在一个包容又理性的国家。这是我们的福气。我们有了自由选择的权利。但是除了遗传基因因素导致的同性恋群体,我们还是尽量选择做一个普通人。因为我们从一出生其实就背负了很多我们应该背负的责任——传承与延续。
我们可以选择适合自己的生活方式,但是在做出选择的时候一定要理清楚自己的责任与义务。因为权利与义务是相辅相成的。这是我们作为一个成年人最基本的要求标准。被母亲强制矫正的印度少年的故事是一个悲剧。但是虎毒不食子,我们又可以多少理解在法律下,母亲那焦灼又无奈的爱子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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