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经常会出现房产证登记的权属人与房屋的真实所有权人不一致的情形。在法理上,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主要在于保护交易中的善意第三人,而作为不动产物权公示形式的不动产产权证只是具有推定效力。
简而言之,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实际上包括两个原则:
一、公示原则,即指物权变化必须以一定的公示方法,表现其变动,才有发生法律效果的原则。
二、公信原则,指依公示方法所表现的物权,即便不存在或内容有异,但对于信赖此项公示内容所表示的物权而进行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物权存在的相同的法律效果,并加以保护的的原则。公示方法目的在于保护从事交易的善意第三人。
按照法律的规则,房屋产权证仅仅是证明登记权属人享有房屋权利的初步证据,并不属于绝对的权利凭证,并不具有绝对的对抗效力。如果事实上的所有权人提供了房屋有关的出资、赠与、继承等方面的证据以证明自己对房屋享有的权利,产权证的推定效力则会被推翻,登记权属人需要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自己的权利。
文丨王绍伟律师 房地产业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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