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变更有哪些手续(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公司设立时,公司的登记事项是比较多的,如公司名称、公司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法人代表等,公司变更了登记事项的,公司需要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撤销对于上市公司来说非常的重要,熟悉其运作也是公司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对于公司撤销是否变更登记,必须要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在变更登记时的注意事项也是要注意的,那么工商局公司变更有什么手续?下文整理了公司变更的基本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公司变更有哪些手续?公司撤销需要变更登记吗?如何注销税务登记

一、工商局公司变更有哪些手续?

公司到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的,需要提供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等材料,办理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第二十七条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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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登记事项有哪些?

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公司登记须在国家规定的公司注册登记机关进行。依《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我国的公司登记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1、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

(1)名称;(2)住所;(3)法定代表人姓名;(4)注册资本;(5)公司类型;(6)经营范围;(7)营业期限;(8)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后,需要提供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等材料,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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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办理注销登记的注意事项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变更登记书面申请报告。

办理注销登记注意事项

纳税人办理变更登记时,应当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领取变更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按照表式内容逐项如实填写,加盖企业或业主印章后,于领取变更税务登记表之日起十日内报送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核准后,报有权国家税务机关批准予以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领取填发的税务登记证等有关证件,并按规定缴付工本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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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如何注销税务登记

(一)注销登记的对象和时间纳税人发生破产、解散、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终止履行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注销税务登记书面申请报告;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应当自有权机关批准或者宣布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注销税务登记书面申请报告。

纳税人因变动经营地点、住所而涉及改变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工商登记前,或者在经营地点、住所变动之前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同时纳税人应当自迁达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或者在迁达地成为纳税人之日起十五日内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其程序和手续比照开业登记办理。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注销税务登记书面申报报告。

(二)注销登记的要求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原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缴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原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未使用的发票、发票领购簿、发票专用章以及税收缴款书和国家税务机关核发的其他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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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变更登记的另一种情况

(一)、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公司,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尔后必须办理税务变更登记。(《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二)、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尔后必须办理税务注销登记。(《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三)、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尔后必须办理税务开业登记。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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