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贵州省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抚恤金、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等三项待遇,如果死亡时个人账户余额仍然未领完的,个人账户里的钱可以申请返还。
丧葬补助金
按死亡时上年度贵州省城镇常住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2个月发放。其中,建国前参加命工作的老工人按2.5个月发放,离休人员按3个月发放。
2020年贵州省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月标准是3008元,那么2021年丧葬补助金标准普通退休人员就是6016元,离休人员是9024元。
抚恤金
退休人员抚恤金按死亡时上年度贵州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标准20个月发放。其中,离休人员抚恤金按死亡时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2倍加上本人死亡时月基本养老金的40个月发放。
2020年贵州省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养老金2756元,2021年度企业退休人员抚恤金标准就是55120元。
202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是43834元,如果按照2020年贵州省离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2765元计算,2021年度离休人员抚恤金标准是43834*2+2765*40,即198268元。
参保人员因交通事故死亡的,其遗属可以正常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
供养直系亲属月生活补助费实行全省统一标准,并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标准为:配偶560元,其他供养直系亲属530元,供养直系亲属是孤寡老人或孤儿的,分别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再增加40元。
参保人员有多个供养直系亲属的,首次计算其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总额不得超过退休人员死亡当月的基本养老金,以后调整生活补助费标准时,按规定据实发放。
对于已经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和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仍可同时享受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
退休人员死亡时未达到供养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不属于发放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范围。
供养直系亲属范围指依靠退休人员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在去世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4.子女未满18周岁的;
5.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6.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7.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以上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以上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以上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姝、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姝。
个人账户余额返还
对于退休后不久死亡的,如果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里的钱没有领完,可以在办理丧葬抚恤金领取手续的同时,申请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返还。比如,退休人员是50岁66岁前死亡的、55岁退休69岁前死亡的、60岁退休71岁前死亡的,一般个人账户里的钱应该还没有领完,可以在办理死亡待遇审批手续时候一并申请。
文/华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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