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行政行为的附带性受案(什么是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的附带性受案

起诉条件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只能附带性地提出要求。

◆2.附带性审查的抽象行政行为必须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具有关联性。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并请求法院对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再法庭调查中提出。

管辖法院

由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机关决定管辖法院,而不由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决定管辖法院。

审查内容

◆1.是否超越权限;

◆2.违反法定程序;

◆3.作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条款以及相关条款;

法院处理结果

◆文件合法:法院应当将该规范性文件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文件违法:

◆【不适用】经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法院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阐明。

◆【提建议】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在裁判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提出修改或者废止该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建议。规范性文件由多个部门联合制定的,法院可以向该规范性文件的主办机关或者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发送司法建议。

◆【告领导】可抄送制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机关。

复议不同之处

◆1.提出时间:复议的同时一并提出;申请人申请时尚不知道该文件,可以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提出

◆2.审查结果:审查复议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60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口诀:能管就管,不管再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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