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反垄断法规制的四种垄断行为)

#加大反垄断重大案件查办力度#

摘要

垄断行为在我们现实社会中存在,实际上也符合经济发展规律,社会资本高度集中,经营者有能力实施垄断。当垄断行为损害公共利益、私人利益时,《反垄断法》这支“达摩克利斯”之剑应当扮演“守护神”的角色。反垄断法草案公布已有时日,但“关键性”条款没有成为正式法律文本,足见垄断势力在社会生活中的影响,作者特作此文供公众参考。

《〈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可使垄断行为没有“法外之地”

《〈反垄断法〉修订草案》把握了垄断行为的“七寸”

关键词 反垄断法执行机构 |销售额 |垄断行为的民事责任

《〈反垄断法〉修订草案》中的“关键性”条款

《反垄断法》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以来,之所以没有有效遏制垄断行为,其主要原因大致有三:其一,执法权限过高,多部门执法反而没有形成“合力”;其二,执法部门调查措施权限有限,调查措施单一,其三,垄断行为的民事责任没有对应关系,私权利不能遏制垄断行为。2020年1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了《〈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其中,“关键性”条款正是针对上述三个原因“切中”垄断行为的要害,使垄断行为无处可遁。

《〈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可使垄断行为没有“法外之地”

反垄断法对经营者集中仅规定了五十万以下的罚款额度

《〈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关键性”条款之一:现行的《反垄断法》对反垄断法执法机构的规定为,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但从国务院行政机构的设置来看,该机构究竟是哪个部门不能确定,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还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抑或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等;《〈反垄断法〉修订草案》明确规定,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可以彻底改变“几个大盖帽”管不住市场的局面。《〈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关键性”条款之二:对反垄断法执法机构的执法权限影响了行政了执法效果,其中,执法权限包括行政强制措施的权限。由于普通行政机关调查不能约束相关当事人的人身权,也没有强制检查权,现行的《反垄断法》不得不规定,经营者主动报告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反垄断法〉修订草案》明确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采取行政调查措施后,必要时,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关键性”条款之三:现行的《反垄断法》规定了垄断行为的民事责任,即,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但该条款事实上是“闲置”条款,其原因是“他人”不知道如何适用;《〈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对经营者集中可以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给我们提供了解决的途径,罚款的“百分比”反映了垄断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罚款的“百分比”就是“他人”的索取赔偿的幅度。

《〈反垄断法〉修订草案》的题外话

《反垄断法》理论认为,垄断行为共有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四种行为,其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解决,他人的救济渠道丰富,但经营者实施的垄断行为损害他人利益的救济途径仅为《反垄断法》,修订后《反垄断法》应当以经营者的垄断行为为核心予以规制。

我国的物价居高不下事实上与垄断行为存在实质上的关联性,而《〈反垄断法〉修订草案》文本把握了垄断行为的“七寸”,可以成为有效遏制垄断行为的“达摩克利斯”之剑。现行的《反垄断法》对经营者集中仅规定了五十万以下的罚款额度,“他人”要求赔偿没有法律根据,《〈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对经营者集中以销售额罚款,可以统一“他人”求偿的标准,公法与私法的结果一定能遏制垄断行为。

《〈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可使垄断行为没有“法外之地”

反垄断法重点规制经营者的垄断行为

@南京徐剑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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