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278条,要求2/3以上业主参与表决,方才有效
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选举法第44条 1/2选民参加表决即有效
第四十四条
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居委会选举办法与选举法相同
如北京市居委会选举法第24条
第二十四条 过半数的选民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与其他选举对比,民法典表决门槛过高
比如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按民法典第278条,参与表决业主要达到2/3,方才有效。但同样是居民选举居委会委员,参与表决居民达到1/2,就算有效。
为推进决策,民法典表决门槛应当优化
一般性事项2/3的表决门槛过高,最明显的,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与选举居民委员会委员,两者非常类似,但表决有效条件相差极大。建议民法典表决门槛进行优化。
原创文章,作者:HBWWDM,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beidanyezhu.com/a/106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