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喝醉和孩子那个了怎么办)

导读:以下讨论的案件涉及两方面问题,一是醉酒的人犯罪,除了原因自由行为外,应负刑事责任;二是刑法谴责的是有责任的法益侵犯行为。

【简要案情】女子蔡某与男友系未婚情侣,两人计划年底结婚。一天,蔡某酒后先行回酒店房间休息,为了男友回来后不将其吵醒,睡前故意给男友留门。

「以案说法」男女双方都醉酒情况下发生关系,男方构成强奸罪吗?

男子林某酒后准备回房间休息,经过蔡某房间时看到房间门未关紧,以为是其女友给他留的房门。林某进入房间洗澡后上床,林某以为蔡某是其女友的情况下与蔡某发生了性关系。而蔡某在误以为林某是其男友的情况下并未反抗。

事后,蔡某报警,蔡某及其家人拒绝调解,要求法院从重判处。

以下结合案例,试着回答标准所示问题,敬请阅读和指正。

醉酒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据此,醉酒的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醉酒既不阻却责任也不减轻责任。实践中,总有一些人以喝酒为借口,试图推脱或减轻责任,以逃避或减轻处罚的不能得到法的支持。

「以案说法」男女双方都醉酒情况下发生关系,男方构成强奸罪吗?

醉酒分生理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刑法》第十八条所指的醉酒的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规定,仅针对生理性醉酒而言。实践中,有一种极其罕见的醉酒,称之为病理性醉酒。病理性醉酒属于精神疾病的一种,少量饮酒后,出现不成比例的极度兴奋,带有攻击和暴力的特征,并常有被害观念。可持续数小时,以入睡告终。一般对发作有完全性遗忘。在病理性醉酒的情况下犯罪一般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如果行为人知道自己属于病理性醉酒仍然饮酒的,醉酒后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刑法理论也称之为原因自由行为。

「以案说法」男女双方都醉酒情况下发生关系,男方构成强奸罪吗?

总结一下:醉酒分为生理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生理性醉酒后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病理性醉酒后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行为人明知自己是病理性醉酒患者,仍饮酒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为“原因自由行为”。

本案中,案情中没有特别交待林某是病理性醉酒患者,因此,林某对醉酒实施的符合构成要件的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

那么,本案中,林某在醉酒后实施的不法行为,是否应负刑事责任呢?接下来分析。

本案中,林某不构成强奸罪

前已述及,生理性醉酒后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本案中,林某醉酒后,趁女子蔡某处于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状态,与其发生关系,为什么不构成强奸罪呢?

「以案说法」男女双方都醉酒情况下发生关系,男方构成强奸罪吗?

刑法所要谴责的是在故意或过失支配下实施的不法行为,没有责任就没有犯罪,如果刑法要惩罚没有责任的行为,就是客观归罪,为现代刑法所不采。客观上具有法益侵犯性的行为,只能表明该行为不是刑法所提倡和鼓励的,如禁止杀人是刑法规范所要求的,如果一个十岁的孩子杀了人,如同成年人杀人一样,都非法剥夺了他人的生命,都是刑法所禁止的行为,而十岁的孩子虽然杀了人,却不需负刑事责任,因为他没有责任,而成年人则既具有客观违法性也具有责任,因此,应负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以案说法」男女双方都醉酒情况下发生关系,男方构成强奸罪吗?

犯罪故意是对构成要件诸要素的全部认识,如果行为人实施行为时,没有认识到一个或多个构成要件要素时,就不具有犯罪该罪的故意,只能认定为过失犯罪。行为对象是强奸罪的构成要件要素,本案中,林某对与其发生关系的对象产生错误认识(非对象认识错误),本案中,林某与自已的未婚妻发生关系的,不可能是强奸行为,林某误认为与其发生关系的是自已的未婚妻,因此,本案中,林某对被强奸的对象没有认识,而对象是强奸罪的故意的认识内容,因此,本案中,林某不具有强奸的故意。刑法规定,故意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过失犯罪的,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刑法没有规定过失强奸构成犯罪的,因此,本案中,林某不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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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根据以上分析,生理性醉酒后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病理性醉酒后犯罪,除原因自由行为外,不负刑事责任。刑法规定,故意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过失犯罪的,刑法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强奸罪为故意犯罪,过失强奸刑法并未规定为犯罪,因此,本案中,林某不负强奸罪的刑事责任,不是基于其醉酒,而是林某没有强奸的故意而不负刑事责任。您对本案及本文观点有什么看法呢?不妨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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